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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3-09-28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系列。

读书,使人思维活跃,聪疑智慧;读书,使人豁然贯通,柳暗花明,作品就是一本可以开阔视野的好书。 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更好地记忆和理解所读的内容。希望这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能够完美地满足您的需求,强烈建议您收藏此页以备不时之需!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真理总是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达最深刻的内涵。作为公认的18世纪最伟大的,最深远地影响了历史的作品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随着欧洲近代史上反对君主制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认识到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

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自由平等是卢梭思想的精髓,也是《社会契约论》和其它所有卢梭政治著作的立论基础。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有合理理由的人会为了自由而放弃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罗提乌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中吸取奴隶的观点:

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社会公约》签署后,人们并没有改变自己的自由本质,而是将原来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

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这是能够完全掌握自己的快乐,也是人类不再是原始欲望驱使的动物的快乐。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

他对宪法起草者的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显示出他对**滥用职权的严重关切,以及他对立法、行政和执法权力下放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希望我们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先说点题外话,老师在课上布置了这个作业,就去图书馆借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的《社会契约论》来看。这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了一个多月,终于匆匆读完。在这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

《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然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说起来挺羞愧的。

读完这本书,首先,卢梭的书,在两个多世纪前,也许第一次描绘了人类社会的完美图景,但它是非常清楚的。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它甚至没有很大的空间,只是讨论了以下核心概念:

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主要以社会契约为原理,在这之上推导出了一幅作者自认为的“理想国”。在那里公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错误,也不可能被摧毁,更不可能屈从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尘世的上帝。总之,它构成了一切合法与合理的基础。

并且,为了找到公意,我们必须实现直接民主。因此,这就使得卢梭的理想国必定是小国寡民的社会。“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资源。

”在如此的小国,全民投票表决是唯一的立法方式,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所以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是无法实现的。其实,卢梭的理想世界很可能就是回到希腊罗马时代。在那里,有着最普遍的公民大会。

可是,这样的国家真的有社会吗?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国家是很压抑个性的。尽管卢梭也认为,个人意见大于一般意志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但他设计的契约国家要求从制度和理性两个角度压制个人意见。

在近代,卢梭不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因为无论国家、政府或宗教,包括一切涉及他人的事务,都必须服从总的意之。我们可能就没有了两人,多人,一部分人的结社活动。

更何况在卢梭看来,党派对于国家是有害的。所以只能统一,只能多数压倒少数。这样的结果,就是从国家的统一体中,无法分裂出独立的社会。

任何一个细微的分裂都被认为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人性原本是善良、朴实、勇敢和忠诚的。社会弊病的根源不在于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然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人类不能回到自然状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建设一个自由平等、海关简单的法制国家呢?卢梭给出了答案。

“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正如《社会契约论》副标题“政治权利的原理”,卢梭追根朔源,从逻辑上奠定政治权利的理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尽可能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

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是约定。要使人合一,形成合法的政治主体,就必须有一个原始的协议——社会契约,这是所有政治主体的共识,也是合法权利的基础。

社会契约旨在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的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根据社会契约,人人平等地把自己毫无保留地交给集体。既“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已全都转让给了整个集体”。这种转移是把自己奉献给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从其他组合中获得与他转移的权利相同的权利,这样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失去的同等的权利,并获得更多的权利来保护他所拥有的。

其本质可概括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其他协议生效,我们必须规定谁不服从总的意志。整个社会都会强迫他服从将军的意志,强迫他自由。只有这样,整个政治机器才能有效运作,使社会协议合法化。

此外,还应当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约定,这是政治体形成之后“公意”确定的准则。

社会契约不能有一丁点改变,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为人所默认和公认。一旦合同破裂,每个人都可以恢复他原来的权利和他放弃的自然自由。

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这种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合法的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对于这样一本经典著作,仅仅如我这般通读一遍是很难收获太多的。我试图从卢梭的文本中思考主权与人民、宗教与政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然而收获还是比较少。

希望以后结合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读后能够有所体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这本书对历史有很大的影响。它成为18、19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书中的政治思想一直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本书认为,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卢梭承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要继续生存下去,唯一的办法就是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财团,充分发挥各种共同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合同不仅是自由加入的协议,也不应将转让本身视为一项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定义给出了解释:“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

”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

法律对一个国家的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是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是普遍的,而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要实现国家稳定和人民稳定,就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引导社会走向正义的方向。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人同意建国的合理性是对法律效力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最终判断。

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人对立法的全面参与。合法性只能来自于人民,这是有效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的空前增强和健全的法制社会的诞生。此时,法律意经深透到人们的思想中,卢梭高度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即卢梭在书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我说的是时尚和习俗,尤其是舆论。这方面我们的政治评论员是不知道的,但成功的其他方面都于此相关。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必须给予很高的赞许,对他书中写到的---社会联系延伸得越远就越松散,一般说来效果在比例上要强于大国。我想就这一点上说说我的看法,按照人类的发展来说。首先我先问一句,社会联系是由什么决定的?

这个问题最后总结。

我先假设一个如果,国家的组织架构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组织就像价值规律,**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刚刚提到卢梭的那句话,可以换个说法《一个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曾经本人写过的一篇文章),也可以说成**靠综合实力对土地最大管理范围。而制度是由整个区域综合实力所催生的,比如经济、文化、工业、农业,所以就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是由综合实力决定的。以下细说。

当国家权力结构落后于当时的社会水平时,就会由社会进行改革,也可以说是数量和质量的变化。当经济、文化、产业和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也就是说,当数量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现今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减少量变,所以提高工人工资、增加工人权益、普及国民教育、提高社会福利,使得整个社会矛盾得到缓和。

而当时的**由于国内矛盾变大,加之工人阶级组织得力,所以引起了质变。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数量变化可以缓解。 处理矛盾时,应该看是否能够正确处理。

当一个政权在建立之初时,认命总是把它按照自己心中最完美的结构进行设计,所以在政权建立之初,人们都在这个比现在超前的大框架下建设,这可以比喻为上下。一方面,它是建立之初的政治权力结构,另一方面,它是经济、文化和人民智慧的发展。到这个时候你可能会说,这岂不是下面的每发展到一定时候,就像小孩穿鞋一样,不合适就换掉,如果这么形容,那绝对正确的。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说到的国家的有效管理面积,那就能得出结论,为什么奴隶社会改朝换代那么的缓慢,其实是整个社会综合实力发展缓慢;再到封建社会;后面是现在的工业时代。如果把形象表现出来,封建社会的马就跟不上现代社会汽车的速度;在古代,鸽子的传播速度不如现在;当然冷兵器比不上热兵器。所以从政权控制力、对外抗打击相比,当代的一个政权的有效控制面积强于古代,一个政权的有效管理面积是和社会综合实力成正比的,也就是说。

现在回答社会联系是由什么决定的?社会联系是否松散,取决于国家权力的综合能力。在我看来,社会联系越广泛,就越不正确。

所以我反对卢梭的话。当然,卢梭的光芒仍然是我们方向指示灯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心向往之,其隽永的语句又时常令人迷惑不已。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权,不因为别的,就因为他是一个人。

从天赋人权的理论出发,霍布斯推导出了社会契约论:正是由于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幸福快乐做任何想做的事,当然也包括以破坏别人幸福为代价的事。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契约的产生是出于什么原因,其结果却是一样的:人们将自己及其全部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来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康德也这样认为:人因受理性自身创立的法则支配而具有绝对的价值和之上的尊严,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好在这一问题可以与政府的构成问题形成互补,从而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和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投票的结果如果与某个人的意见相左,只能证明他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公意又从何而来呢?

我认为,无论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人总是愿意追求自我的幸福的。除非在一定社会中,有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个体永远做到先人后己,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考虑公意,公意应该是众意相互抵消的结果。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头衔,人大代表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卢梭认为,只有人民可以代表人民,人民没有必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于小国寡民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样也不符合世界上许多大国的国情。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读书使人成长。读书可以丰富他们的精神和生活。

读书的美妙无法用言语完美的诠释。

如果你有空,请放下手机、游戏,多读好书!这是本书的开篇引述,也是本书所有思想的基础。

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这样的观点?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阶级分化与剥削压迫可以说是形影不离的。

《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

1、 第二类不到全国人口的5%,占全国土地的35%,不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路易十六国王是他们的总政治代表。

但是,资产阶级、农民、作坊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穷人,是第三阶级。尽管他们拥有最大的生产力和最多的人口,但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是剥削的目标。

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

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

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母亲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10日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想出国。

他做过临时工、学徒、杂工、家庭秘书、教师、流浪音乐家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卢梭是在7岁时读到他家所有的书的。由于历史人物的模范影响和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刻认识到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价值。

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尽管当时无人关注,但后来成为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

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他指出,政府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主权代表公众意愿;主权授权的行政官员实现这一意愿;最后,必须有一批公民组成这一意愿。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君主的意志与公众的意志相反,社会契约就会被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政府的形式和统志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和唯一的自然社会形态。这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

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是关于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别人的服从变成责任,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最坚强的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我们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威都应建立在人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基础上。他们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们。

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将失去一切道德标准。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人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合起来克服困难,与力量的总和共同努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变,否则社会契约将失去效力。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没有代表性。主权是绝对的。坚不可摧的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卷是关于政府的理论,主要是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

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主权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中间人,所以它拥有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界上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民主,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统治;贵族。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所有国家,但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适应其人民的特点。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权力,法律必须保障人民的政常集会,终止现有的一切行政权力,将权力还给人民。政府的管理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能订立合同,但要遵守现有的合同。

第四卷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巩固国家制度的方法论。关于宗教的写作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总的意志是坚不可摧的,应该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和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

在革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一种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下被赋予的自然权利,应该在生活中享有。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使本应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获得自由。一方面,他在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他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一种非自由的状态中,遭受着各种奴役。

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为了获得自由,一个人必须区别并与附着在身体上的各种枷锁和不平等现象做斗争。总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自己所认同的法律,在道德生活中倾听良知的召唤。卢梭称这种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有权享有自由。

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不可能如此无私,任由他人领导,损害自己的意义。因此,必须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平衡的共同使用合同,才能在其中发挥作用,限制双方的行为,保证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

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合同起源于古希腊的商人。合同的意思是双方都能接受,双方都有让步,让步的结果双方都能接受。

今天,人们生而自由,但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他们不得不放弃对政府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 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

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和实现自由与平等。法律作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又是社会的属性导致了一般意志不仅是社会意志,而且是个人意志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18世纪,卢梭的天才提出主权在人民。18世纪是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有待进一步研究。卢梭早在1743年前往威尼斯时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

同时,一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权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土地面积、土壤质量、气候、风俗习惯、民族等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合所有国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树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即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其中,贵族是广泛代表社会的精英,而民主更接近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政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尽管他的一些理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的思想仍值得我们学习。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平等与自由在现实中的存在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题记

“每个思想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国,里面放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巨大的差距。”《社会契约论》开篇导论里就有这么一句话。

卢梭在和平平等的基础上建设理想国家,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服从。然而,人们在社会中必然会有自私的心理。由于资源稀缺、信息不对称、竞争程度、成本、有限理性等因素,人们不得不从自身利益出发。这就是银行管理老师在第一课中曾经向我们解释过的原因。在权利和义务之间进行选择时,人们更愿意将自己的权利最大化,而不是义务最大化。

卢梭也说过,“《社会契约论》探讨的是权利道理,不是争论事实。”社会或许能寻找到一种适合人类发展与生存的方式,但无法做到绝对的自由与平等,这是我的观点。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一种美丽的自然状态,所赋予的自然权利是生活中应该享有的权利。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使本应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获的自由。 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自由的深处,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产生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只有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理想化中,社会财富的平等是让人们处于平等的一个基础,也是社会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财富平等,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就不会存在利益斗争。中国的公有制曾经试图使人们的财产平等,但最终崩溃了。因为财富创造和财富再分配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

人是有惰性的,如果偷懒点的能和勤奋的获得同等财富,那还有谁会去勤奋呢?没有劳动的创造,社会发展就会停止步前,甚至倒退。因此,财富平等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它不能激励人们的进步和发展。

当然,平等原则也不是不可能存在。人作为穷人和富人在行为能力上他们是平等的。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应该平等,因为他们的权利和行为是一样的。

只有肯定了这样一种平等的原则。才能够鼓励人们更去创造财富。或者我们还可以说穷人和富人都具有平等的机会。

是一个法律上的机会平等的概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结果平等。事实上,这是结果的不平等。结果的不平等受社会法的制约。社会法可以向穷人倾斜,纳税时可以向穷人倾斜,税收的时用也可以向弱势群体倾斜,但机会均等最为重要。只要机会均等,最终的价值就在于你是否愿意抓住它。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的权利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剥夺行为的道德。

最后,如果我们一方面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建立一个无限的服从,这是一个毫无意义和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一个自由的民族,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领袖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只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

比如,我想举办一个班级活动,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他们不统一,活动就不能进行,如果他们统一,就会违背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一生的时间,他有许多独特的思想,也给了人们很多灵感和思考的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可能跟不上时代,所以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找到适合我们和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以上是整体阅读体验。接下来,让我从每一章中找出一些能与我的知识结构产生共鸣的部分来接触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卷主要论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过渡的过程,指出了《公约》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本章令我印象深刻的观点是,作者认为强力并不能带来权利,但强力可以迫使人们服从,但人们对于强力下的服从并不具有义务,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作者在这里把权力分成了合法的权力和强力权力,人们对于合法的权力具有服从的义务,因而这种权力构成了权利,而强力迫使人们被迫服从,人们对其并不具有义务,因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在这里,权力与权力在意义上是不一样的,以前我经常把二者混淆,读完这一章后,我大概可以感受到二者的区别了。

合法权力与强力权力的区分又让我联想起了中国古代对于导之以德与导之以刑观点,虽然仔细追究,中西之间还是有不同之处,但我认为可以把西学中更合理的观点赋予到中学的解释之中,让刑法与德礼之辩拥有更理性而明晰的内涵。

第四章论奴隶制

本章有一些关于战争的重要观点。战争决不能产生战争目的所不需要的任何权利。如果战争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对方的武装力量来获得某种政治或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人们就有权杀死敌方的武装人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杀死敌方武装人员与战争的目的是有关联的,一旦敌方武装人员解除了武装,那么此时,他将不再属于敌方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杀死他与实现战争的目的不再有关联,因此,别人将不再有杀死他的权力。

这恐怕就是中国古代"杀降不祥"的原理。这一观点也成为现代国际战争中不杀害战俘原则的伦理基础。但在本文中,作者希望以此来论证奴隶制的理论基础从一开始就是不成立的。

此外,在本书第二卷第四章中,有一个相关的观点,那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将这些罪犯处死。作者指出,由于罪犯的罪行是在破坏国家的法律,攻击社会的公共权利,他是祖国的叛逆,在这种情况下,他已不再是祖国的成员了,甚至可以把他等同于国家的敌人,因此,国家对于罪犯的处决,可以看做是一场国家与反国家者之间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国家的目的是杀死那个破坏祖国法律的反国家者,来实现对国法的维护,杀死罪犯是与这场战争的目的是有关联的,因此,国家有杀死罪犯权利。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这章涉及第一卷的一个重要内容,即公约的基本条件: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都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章论主权者

本章中我关注的观点是:由于个人利益的存在,每个人无法保证对政治共同体的绝对忠诚,这种不忠诚的积累为共同体的破灭提供了可能,共同体应对此有所限制。但是,人们组织政治团体的初衷不正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吗?

这让我陷入了一个老问题: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在这一章中,作者比较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认为后者是真正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自己的自然自由,放弃了对一切试图得到和能够得到的东西的无限权利。他们得到的是社会自由和他们所享受的一切的所有权。只有道德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作者的这些观点让我联想起了另一位哲学家似乎也所过类似的话,康德就曾提出人的自由与理性有关,当人遵从自己的理性时才是自由的,估计这二位中的某位受到了其中另一位的影响吧?

第二卷本卷主要谈主权和立法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本章谈到政治家缺乏对主权的正确认识,把不可分割的主权分割,把主权的派生物当作主权本身进行分割。在这里,之所以会把主权进行分割,很可能是因为混淆了主权与行政权力,主权由人民共同体的意志构成,任何与之相关的个别或局部的行为,都只是其派生物,而不是主权本身,比如,像司法权,外交权,这些权力,它们实际上是由主权产生的法律运作而派生的,但我在一些书籍中,却有见过像外交主权,司法主权这样的词,我认为这有可能就是一种本体与派生物的混淆。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是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如果当一个集团足够的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不过是一种个别意见。

以上这个观点,即是公意发生错误的原因,此时的"公意",只不过是一种以公意形式表现出来的个别意志罢了。这让我想起了中国古代的党争之弊,那些结党之徒,往往是为了营一己之私,通过党派的势力来为自己的仕途寻找一个稳定的立足点,一旦进入了某个党派,这个党派就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发生了关联,许多人为了这个小集体,不惜以牺牲整个国家的利益为代价,许多迫切的国家问题,往往因为党争而丧失了解决的机会。现在西方的某些国家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况,反对党对于执政党的反对动机,往往是从本党的利益出发的,而非根据整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其反对不是建设性的反对,而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只要是执政党的观点,都反对,以此来证明现任的执政党是多么的不如本党,当这些反对党上台后,也常常为了扩大本党的影响力,把上届执政党的政策进行不加取舍的否决,只要是上届的,就是错的,就都要否决。

这是为了小团体的利益牺牲整个集体。看似民主、符合大局的,实际上只是党影响下的个人利益。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本章很长。与我有共鸣的一个观点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使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别人的权力。

他们所献给国家的个人生命也不断地在受着国家的保护;并且当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去捍卫国家的时候,这时他们所做的事不也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国家的东西重新给予国家吗?对此,我的看法是:当我们为国家而战斗时,我们所想要捍卫的,是国家所赋予我们的安全,当国家灭亡,这种所来自国家赋予的安全也不复存在之时,我们将更加的不安全,这时,我们将以冒更大的危险为代价来维护这种安全。

在合同签订之前,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需要通过频繁的打斗来维护自己的安全。合同订立后,人们将放弃对他人的权利,以换取国家给予的保障。通过集体努力的机制,国家形成了威慑作用,维护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当我们冒着生命危险保卫国家时,我们所做的就是保卫我们自己的安全。

第五章论生死权

我对于此章中"个人绝对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这一观点表示有疑问,对于这一观点的注解"作者认为自杀不是自然权利"这一观点也表示不大理解,在这里什么是自然权利?生命由个人进行支配,为什么会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

第六章论法律

本章主要论述政治主体产生后,需要通过立法赋予其行为和意志。我用正常人和植物人把政治体比喻成法律,把政治体比喻成没有法律。法律是政治共同体的产物,它集意志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于一体。行政机关中的个别客体发出的命令是行政命令,不是主权行为,不可能具有普遍性。所以,**在履行职能时,如果平时决策都是部门中某位一把手说了算,这就属于个别对象的行政命令,若长此以往地依赖于这种行政手段,会导致决策缺乏公意,这种个人专断,也是腐败滋生的根源。

依法决策可以使决策更加公开,有效预防腐败。

第八章至第九章论人民

这三章基本上是讨论人与法的关系。我想说的是,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人民的特点、国家的领土、资源、人口等条件对法律和制度设计的影响。我在想,以前五四时期部分激进者,曾经认为国民是多么愚昧,把一些与中国截然不同的土壤环境下产生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中国人民,我倒是觉得,由于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的需要,强大的皇权力量,与之相适配的儒家思想,使中国传统土壤环境下培育出了懂得顺应国家意志,服从集体,富于献身精神的忠良臣民,纵使这些国民有时候自私自利,有时候胆怯懦弱,但是,利己之心,爱心生命这本身就是人的天性,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顺应并引导这种天然的国民特性,用他们的利己心来引导他们为国效力,保护好国民的生命安全,使国民在安逸的环境下从事劳动与生产,为国家积累物质实力,根据这种现实的条件来创制与西人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发挥这种国民特性的优势,当现实与理论发生矛盾了,需要改变的是理论,而不是现实,当医生无法医治好病人时,只能说明医生的医术有问题,而不能说病人的病生错了,当国民特性与西方的法制制度体系无法兼容时,应根据中国自身的土壤环境来修正这种法制制度与本土特性相适应,而不是过于理想化地谈如何"改造国民",把一套不合国情的价值体系强加于中国人民。西方人的法律制度,也是同样根据他们自己的国民特性与社会土壤而设立的。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此章有一个观点:"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国家的力量**于人民,唯有人民懂得如何服从集体意志,为国尽忠,国家才能获得力量,国家又运用这种来自于人民的力量来捍卫人民的自由与全社会的共同福祉。

清末,民智未开的中国人民,受到数千年的皇权统治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懂得了服从与效忠,但对于个人的自由与主权体产生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能够保护成员的人身自由与财产等观念并不明晰。但这二者并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可以在充分发挥了服从与尽忠的国民天性基础上,使像追求自由平等这样的观念对其进行补充。传统的价值观念下的中国人民在获得了新的价值观念补充后将会用自己的服从,效忠,献身精神来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主权体,同时,这个主权体将坚定不移地捍卫这些忠良国民的人身自由。

当我们顺应自己的理性,来服从集体命令,效忠国家时,我们所服从和效忠的,也同时是我们自己。当一个人为自己的情绪所左右,意气用事之时,他往往会用自由或个性的名义来掩饰这种非理性所带来的实际不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2】

尽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但也引起了许多论者对从逻辑体系到细节操作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卢梭的语焉不详、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但这也是卢梭自相矛盾的关键之处,就公意从何而来?这一问题,他有时将普遍意志解释为普遍幸福,但我认为普遍幸福如何能为有限的人类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标准上,即谁具有权力来判断公意的是非。

他有时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互相矛盾,这也不失为论证中的一个逻辑漏洞。有时,按照他的说法似乎公意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但这现实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卢梭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由于本人只读了一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认为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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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我们可以在阅读完一本优秀的书后写下自己的感想作为读后感,随着在看作者写的作品体会到万千感慨之后。最近是否在寻找一些作品读后感范文?希望这份"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能够激发您的思考。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刚刚读完社会契约论一书,说实话,在看的过程中,有时是非常吃力的,可是看后仍让人受益匪浅,卢梭的许多想法精辟独到,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文章开篇就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一句话立题。西方人总是非常重视自由,这与我们非常重视的生存权大不相同。

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他才能转移自己的自由,所以有一个社会惯例。所谓的社会公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在这种结合的形式下,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在那个幸福的时刻,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

这与洛克所说的部分转让是不同的。在洛家辉看来,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转让。他们似乎矛盾,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一样的,他们都是维了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在共同体中,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其他人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他更加强调的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然而,在这样一个公众人物中,他往往忽视了个人的声音。此外,卢梭认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同,而建立政府不是一个合同,而是对主权的利用。

卢梭明确区分了公民、人民、臣民三个概念。公民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共同体是每个公民的共同体。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共民都通过签订合同而成为君主。因此,公民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人——一个集体存在的概念。作为一个个体,每个公民又必须服从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因此公民们就都变成了臣民。

书中卢梭主要围绕着人民主权这一学说展开的。卢梭认为,主权是神圣的、主权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人民是主权者,立法在民。

人民直接行使权利,他所注重的是直接民主。在论述这一学说过程中,卢梭又提出了公意的概念。普遍意制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社会力量的使用符合国家创造的目的。

国家创制的目的既是为了达到公共幸福。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公意不同于众意、私意。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不会有错误的。

有错误的必然是“众意”。在他的逻辑中,“众意”也是个别意志的一种表现;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国民只重视个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个别意志的集合。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卢梭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行为。守法的人应该是法律的创造者。

然而,由于个人智慧的不平等,在卢梭看来,立法者是能够理解所有人类情感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的最高智慧。但是这样的一种人除非是神明,否则是不存在,因此卢梭退而求其次,他认为,立法者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应该就是我们所了解的智者们。同时,卢梭还提出了另一种不以暴力约束人、不以论据说服人的权威,即他后来提到的民间宗教。

它把对人民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起来,教育人民:忠于国家就是忠于国家的守护神。它是一种社会情感。它以公民的道德和责任为信仰,而不仅仅是神。

然而,卢梭也有严重的思维混乱。卢梭强调人人平等,却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私人财产本身存在不平等。贫穷和财富,强弱是不可避免的。卢梭在强调公意的时候,往往忽视个人的意志,虽说公意并不是简单的个人意志的相加,但是它在后面又提出少数服从多数,我并不认为此时的公意与众意有何明显的区别。在国家的治理方面,他提倡的是一种平衡状态,即领土与人口等个比例之间一种最佳状态,然而他又提出小国理论,他认为“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的否定。

应该说,自由的数量不会因为国家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而改变,人们行使自由的时候也不会有真正的改变。虽然发言权会有一些变化,但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一般的意志。因为法律是一种普遍意志的行为,人民只有遵守他们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无论国家怎么变,公意总是不变的。

在论政府的形式中,他提出政府主要有三种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卢梭对民主并不确定。在他看来,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卢梭的想法太过于理性化,卢梭本身就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学说,这就意味着主权在民,在我看来,贵族与国君只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其本身并不决定着政府的好坏,主要的仍是公意所发挥的作用,当公意占据主导作用时,权力由谁来执行,有多少人执行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它仍是公意在主导人民的一切行动。

总之,看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后,让我很佩服这位伟大的智者。无论是自由、人权,还是大志,他不仅给了统治者许多参考,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使我们能够了解自己作为人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有合理理由的人会为了自由而放弃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罗提乌斯和其他人从战争中吸取奴隶的观点:

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一个国家的成员为了消灭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一旦对方放弃武器投降,就不再是敌人,所以其他认就不再有权生存和杀害这些投降的人。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社会公约》签署后,人们并没有改变自己的自由本质,而是将原来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

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这是能够完全掌握自己的快乐,也是人类不再是原始欲望驱使的动物的快乐。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在我看来,我们似乎走到了自己的反面,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因为人们很难界定自由与非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思想家们争论数百年的缘因。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但卢梭后来给出了解释。他认为一般意只不是公众意志。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一般只关注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只则是指私人利益。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国务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称之为法律。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但回顾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进行的,但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存在着权力竞争。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这并没有体现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体现在政府部门的利益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

“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今天,我们要抛开历史包袱,重建一个公众可以接受的新法律体系,并不容易。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导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一般益之总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总是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它并不总是能够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因此,当前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空前增强,健全的法制社会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个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整个社会的秩序,或者给公共事物以尽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说,要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的立法关系。在卢梭看来,在各种法律制度中,虽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终极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习惯才是伟大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一般立法将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健康的法律体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进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适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适合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合谐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个社会运行机制中。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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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商法学院09级5班蔡伟

一、 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摘自伏汉本)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体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为,是将意志的普遍性与客体的普遍性相结合的印章记录。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拥有行政权,行政权作为主权行为属于立法权。

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

卢梭在“总意志坚不可摧”的前提下,论述了选举、选举、罗马人民代表大会、民权保护制度、独裁统治、监察制度和民间宗教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

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人类来说,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

但从深层次看,他也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改变自由本身的内涵,提高自由的内涵

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该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会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

但是,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获得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不受侵犯权。如果强行剥夺自由,被剥夺自由的人就有权革命,从而强行恢复自由。同时,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人们必须订立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摆脱自然状态,建立一个国家,以确保每一种结合的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护。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个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从根本上解释人们如何成为他们真正的主人。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签订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废除合同,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一项合并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的一些观点也与我国的现是不符。比如,在《关于构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张“行政首长越多,政府越弱,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而且,他认为,政府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个人意志和群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在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看起来没问题。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他举例说,“民主只适合小国,贵族政府适合中等国家,君主政府适合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采取什么样的政权。

例如,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对民主的国家,大多数移民来自欧洲

虽然美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仍然可以实行民主。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卢梭在书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机构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

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

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均来自个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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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因为创新实验班老师的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选择一本政治类的书在课堂上阅读和分享。于是我终于有了动力去拜读这一本影响力巨大的著作,《社会契约论》。

作为这本书的背景,我们都知道它在历史课上。启蒙时期,卢梭写这本书是为了反映他的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思想。本书从社会结构谈起,讨论社会和国家产生的原因。卢梭作为当时著名的思想家,当然是坚决反对奴隶制的。

他用严格的推理,一步一步地解释奴隶制的缺点,这将导致社会不平等、破坏社会契约、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接下来又分析了法律的建立与执行,各种政体和社会形式的优劣。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卢梭的精神有了更直观的理解,这也引起了我的共鸣。

许多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卢梭的理解释,一个人将自己的全部奉献给集体,与整个社会签订契约,同时,人们从集体中获得自己的权利。人们从而形成一个集体,这个集体的想法就是“公意”。这样一个将军总是会为所有人中最大的幸福做出决定,所以对每个人来说,他们也能得到更多的好处。

随着这种契约关系的形成,有了国家和法律。

这样人人平等,和睦相处的社会自然是令人向往的。然而,从我们这个时代的角度看这本书,也会对它的一些内容产生疑问。

我觉得这样一个社会的形成是一个非常理想的情况,这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合同,或者有些人接受了合同,却违反了合同。卢梭也的确考虑了这些问题,也提出了解决方案。卢梭认为,那些不接受契约的人,社会有权力让他们离开,而接受契约后,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在我看来,契约本就是一个大家都自愿才能够形成的东西,若是有人不愿意,即使人们都觉得他做得不对,也不能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的身上,这便是用强力,或是转化之后的权力来使他屈服,而卢梭在第一卷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也提到“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那么这样的权力又是否合法。

在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写道:“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由此可见法律是在这样的契约形成之后,为了使那些接受契约的人能够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下生活而制定的。

那么这样的法律对于不接受契约的人是否有效呢?

于是我们就要考虑到法律的建立,卢梭的理论非常完善,他谈到了立法者以及针对不同的人民而建立不同的立法体系。他认为立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一个好的君主也顶多是按照法律来做事。对于以上这些内容,我都感到认同,但是卢梭把立法者放在了一个超越人类,而近乎于神的位置,认为这样可以通过神圣的权威来约束人们。

我觉得在一本谈论社会的书中,在这种关键的问题上只是借助宗教或是信仰的力量来解决,并不是一个好方法。立法确实不易,如果是我的话,我会建议通过选举产生一个立法委员会,让他们来拟定一些法律,然后通过“公意”来一一表决,这样既符合社会契约的思想,又显得更为实际。

当然,许多关于讨论制度的著作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读书时要有批判性思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这样才能真正理解这本书。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08(2)级耿浩然0817112005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社会契约论》

18世纪法国大革命导师的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有无限的共鸣,但也误导了人们。

一生追求自由的卢梭以此开篇可谓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本意并不在于论证“人生而自由”这一论点,而是力图论证“为什么人生而自由,却在现实中处处受约束”,换句话说,就是“人生而自由却受约束”状况的产生原因及过程。在本文中,我将追寻历史上哲学家的思想,并尝史中述论证的过程。在此之前,让我们来看看这一思想的背景和背后的价值目标。

一、前提背景。

(一)时代背景。思想是时代的产物。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侧重点,所孕育的思想也各不相同。《社会契约论》一书有其宏大的社会背景,17、18世纪欧洲各国先后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正是处于大革命的疾风骤雨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使得原本微不足道的一群人在经济上强大了起来,这群人也就是资产阶级,他们是当时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者,但是腐朽落寞的君主**严重制约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资产阶级开始将目光转移到政治权力上,力图推翻**统治,建立自由平等的新政权,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扫除制度障碍。

(二)价值目标。卢梭认为,所有立法都追求两大价值目标:自由和平等。

他强调,法律是用人的力量来纠正人的本性。人性倾向于滥用权力、破坏平等,而法律倾向于努力维护平等。

二、论证的过程。

(一)奴隶制。提起“枷锁”、“自由”等字眼,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奴隶。在奴隶制问题上,卢梭批判了格洛秀斯的两种观点。

首先,一个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转移自己的自由,所有的人都可以转移自己的自由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格罗提乌斯的转移自由理论旨在论证君主的合法性和权力。卢梭与之针锋相对,指出“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

这种行为是非法和无效的,只是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失去了理智。”人民奉送自己究竟为了什么呢?为了谋求国王的保护从而自我保存,但是战争中,人民往往充当了炮灰,成为了战争的工具——“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中个人决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

并且,卢梭还说了,国王往往是要依靠人民去养活的,也就是说人民不仅丧失了自由,还交出了财产,这样一来,人民就一无所有了。经过一番论证可以看到,“转让自身自由”的论调显得十分可笑。

第二,批判了格劳秀斯的关于奴役权的**的观点——“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生命”。为此,卢梭说,战争只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战争,而不是对人民的战争;战争虽能产生胜利者的权利,但应限于战争目的的实现。“人们有权杀死敌国的保卫者,这是因为他们手里有**。

但是,只要他们放下**而投降,他们就不再是敌人或者是敌人的工具了,因为此时,他们已经又成为自然的单纯的个人了,当然,别人就不再有杀死他们的权利了”。所以奴役权是没有根据的。

卢梭还说了,既是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也不能转让孩子的自由;放弃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这是违背道德的。亚里士多德曾说“人天生是不平等的,有人天生就要做奴隶,另一些人是天生来统治的”,卢梭重新理顺了其中的逻辑思路,认为胜于奴隶制下的人天生不平等,奴隶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失去了挣脱枷锁的欲望,习惯甚至喜欢被奴役的状态。

总之,卢梭证明了理性的人不需要把自己交给国王,一个人或一个国家也不奴役另一个人。奴隶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二)“约定”的产生。暴力不产生权利,但我们只有义务遵守这些合法权利。最坚强的人不会永远是主人,除非把自己的力量变成权利,把服从变成义务。

形成权利的是强力,但是人们并不需要服从所有的强力,只要服从合法的权力。“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论证“约定”我们要从自然状态说起,卢梭同以往的主张自然法和契约论的思想家们不同,他“否认在政治社会之前有过单个的、相互孤立的人的社会状态”,认为“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的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卢梭所说的原始社会中,人们自由、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主张自己天然有统治他人的权利。猛烈抨击了格劳秀斯的用奴隶制来论证明人类天生要服从与统治者的观点,以及亚里士多德的“人生而不平等说”,这在上文中已做了论证。

自由平等的原始社会固然美好,然而,在原始状态中的人们在一定时候会遇到种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障碍,仅凭单个人的力量无法克服,只有通过人们结合起来相互协作才能克服,于是社会契约应运而生。社会契约的目的是自我保护。“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于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共同体的一部分,都必须服从于共同体。通过契约,人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具有人格的道德共同体,也就是城邦或称共和国、政治体、国家、主权者、政权,而结合者则称人民、公民、臣民。

(三)主权者和社会状态。有了人民之后,才有主权者。形成共同体之后,人们一方面一个人的身份活动,另一方面,又以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的身份活动,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他只服从自己;作为个人,他受整个社会的主权支配。

如果一个人不服从总的意志,所有人都可以强迫他服从。这样一来,人类便有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人们的行为被赋予了道德性,正义代替了本能,从而,对人而言,产生了颇多好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由此看来,在社会状态之中,法律就好比是“枷锁”,也正是有了这个枷锁,人们才更好地自由地实现权利,卢梭的那句话应该说成: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带着镣铐才能跳舞。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7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这本书对历史有很大的影响。它成为18、19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书中的政治思想一直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本书认为,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卢梭承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要继续生存下去,唯一的办法就是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财团,充分发挥各种共同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合同不仅是自由加入的协议,也不应将转让本身视为一项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定义给出了解释:“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

”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

法律对一个国家的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是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是普遍的,而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要实现国家稳定和人民稳定,就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引导社会走向正义的方向。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人同意建国的合理性是对法律效力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最终判断。

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人对立法的全面参与。合法性只能来自于人民,这是有效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的空前增强和健全的法制社会的诞生。此时,法律意经深透到人们的思想中,卢梭高度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即卢梭在书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我说的是时尚和习俗,尤其是舆论。这方面我们的政治评论员是不知道的,但成功的其他方面都于此相关。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8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

在法国大革命中,《社会契约论》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

“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

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梭描述的民主政治最理想的社会模式。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一种紧密的社会纽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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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天赋人权的精神,博极古今的彻悟。

在启蒙运动和欧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将掀起的时代大背景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达了寻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宪的革命思想,并设想了公共意志的优越之上和规范理想的契约社会。

我们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应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恶、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正常运作,从而最大化地维护社会成员既得利益。这一点我是和政法名士卢梭不谋而合的,但《社会契约论》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针砭。

首先,我认为卢梭的自由观念存在漏洞,其针对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体的看法多立足于欧洲古典政治观、哲学观、法学观,其大篇幅以罗马历史为典例探究行政体系的局限性比较强,不适合欧美先进文明以外的国家及社会。且卢梭对人民和行政官僚体系的数学联系有时自相矛盾,当然也或许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译的工作没做好,一些数量、比例的通俗解释在我看来难以自洽。

再则,卢梭对立法原则和权力制衡的部分论证缺乏系统性、严谨性。卢梭致力于从古罗马、古希腊政治社会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雏形中总结可取之处,并逐个分析国家间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质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适合之的不同建制规则。可是,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条件先设和思想辩证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对大国软弱、财富意义等阐述足以见得其思维之缺陷。或者说,这种借用古典法治意义考量现代文明的角度复合了法国大革命具体要求,但放之现代部分内容稍显迂腐过时、甚至违和。

最后,卢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与洞察力一度与其追求的观念相悖,同时提出一些近似乌托邦的幻想乃至集体色彩浓郁、甚至共产风格突出的左翼立场,和其服务公民人性价值、捍卫资产阶级权益的价值理念冲突而不相辅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关于自由与平等孰为基础、孰为发展的判断与公约和人性的关系大相径庭、矛盾重重。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尽管流弊无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仍然堪称法学经典,是西方现代立法原则的源泉和古典欧洲法治文化的集合总结,作文近乎完美地构想了符合当代公民和新兴工业文明的制度体系,综述了资本主义应套用的主权价值和立法主张,发扬了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勇气,对“人性是什么”“历史是什么”等划分政治思想派别的基本问题作出瞩目回答,其价值深深影响了后世,卢梭堪称现代法学史的翘楚先驱。

无论如何,瑕不掩瑜,《社会契约论》是当之无愧的神作。卢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卢梭《社会契约论》经典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18世纪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其《人权宣言》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美国的独立战争同样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的文本,更不必说其他国家。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如法国大革命的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来说明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政治思想家无不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

综上,值得一看,但耗时间精力很大,入坑慎重,需要潜心攻读。我后悔读《社会契约论》阅读时间跨度过大,当集寻离散时间以阅读时,常常浮躁走神。写昂我以后有机会再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近代的民主思想与民主运动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理论基础,即主权在民论,从而使这部书为近代世界民主主义带来了福音。本书理应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穆勒的《论自由》、马克思的《资本论》等经典著作并列,标志着人类近代思想理论的高峰。《社会契约论》曾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是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以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思想在上个世纪的初期传到我国,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通过阅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可以概括出其中心思想: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力,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主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从主观上出发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夕提出,终究起过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的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精神。

在本书中卢梭所要论证的道理不外两点:(一)自然权利论,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按天赋人权的天赋一词,原文为自然的,天赋人权原文是自然的权利。(二)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人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这个理论成为近代世界民主诉求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社会契约论》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可以将第一卷看作是论人民主权;第二卷是论立法;第三卷是论政体;第四卷是论民主与监督体制。但其始终不离上面所要论述的两点。

在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中,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这种服从必须是合理的和合乎要求的,如果是出于不正当的理由。那么,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些阐述了其天赋人权的思想,提倡人是生而自由的,人们有权获得自由,不是强力可以剥夺的。卢梭又说;人是被迫自由的。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认了服从了,暴力算达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够砸碎这种锁链并付诸行动,暴力的结果就更妙了,因为,人民凭着暴力夺回了他们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这里,或者自由的夺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卢梭出于保证个人权利的目的,在《社会契约论》里提出主权权力是有界限的国家绝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是毫无用处的约束,但是这种强调整体道德性的主调,始终压倒个人意志的声音。

在关于人民主权问题的时候,卢梭说: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而人民主权的部分让出,才能与社会建立一定的契约。社会秩序是组织其它社会权力的一项基础的神圣权力。由此可以看出,这其中还是蕴涵着契约思想,要公民学会妥协。纵观卢梭有关主权性质的论述,可以看到他在这里强调了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无论在权力的归属与权力的行使上,卢梭都强调人民是政治活动的不可或缺的主体。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在国家政体的分类上,卢梭只承认民主共和国,就是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去存的国家。

卢梭有着浓厚的诗人气质,他的政治思想也是非常之个性化的,其本人的一生有着不太平凡的心灵的和感情的经历,这也不免反映在他的逻辑思维上。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时期所有制的理想化而已。不过,他的热情和真挚,他的独立思考,他对人与人道的深切执着,他对世俗权威的藐视,曾给后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曾鼓舞了近代许多的革命者,从法国的罗伯斯比尔到中国的邹容、陈天华。

卢梭和法国大革命距我们今天已经两个多世纪了,但是当年遗留给我们的那些思想瑰宝:启蒙理性主义、天赋人权等等,作为人类文化的遗产是永远值得后人诊视和认真研究的。人们的思想认识只有在前人已有的基础之上才有希望进步并达到更高的水平。一个传统的政权是可以或者应该彻底砸烂的,但一种思想文化的传统,却是不应该,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彻底砸烂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走上了强国之路,随后欧洲掀起了宪政狂潮,西方开始全面超出了东方。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民主改革和极权主义同时进行,所有的统治者都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独裁者还是宪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义屠杀人民,后者努力建立宪政国家,经过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人类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和平与繁荣的世界环境,这是理性思想的胜利,虽然战争、恐怖、极权仍然威胁着人类。

中国在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时候没有表现出兴趣,西学东渐也没能使中国发生变化,明帝国依旧沉溺于天朝大国的梦幻中,政治上太监乱国、经济上农业为主,对于个性解放、自由民主一无所知,全面继承明帝国统制思想的清帝国,除了在经济上达到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局面外,别无进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终于在十九世纪末被揭穿。

1840年鸦片战争,昔日强盛的清帝国不堪一击,忍辱签订不平等条约,不久,中国爆发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念,唯一让人惊讶的是洪仁玕从英国殖民统治地香港带来的《资政新篇》,但《资政新篇》没有涉及宪政,太平天国起义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运。太平天国被镇压后,鉴于对中国落后的认识,清帝国推行经济革新的洋务运动,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从宪政到经济全面改革的明治维新,三十年多年后,尽管中国洋务运动成绩斐然,但甲午海战中依旧惨败给了日本。

马关条约丧权辱国,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识分中子的开明人士,无不认为宪政改革是中国的唯一出路,清政府开始宪制改革的讨论,然而激烈的权力斗争让宪改搁置,此刻的中国已经无法忍受清政府的渐进改革,xx的保路运动导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寿终正寝,宪改无疾而终,从此中国由对宪改理性温和思考转变成激烈抗争,军阀混战、日本入侵,国共内战,一切让我们眼花缭乱,惨烈的近代史并没有使我们吸取太多教训,新中国的宪法无力阻止共和国主席变成阶下囚,尽管他是无罪的,但是不能保护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护共和国主席,其后结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宪法来完成,我们的法律还是那么苍白无力。

在强调法治中国的今天,学习宪政、了解宪政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有必要将宪政来龙去脉了解清楚,明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毕竟只有广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识,才有可能构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国家。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任何违背人权的借口都会造成独裁,十八世纪的卢梭显然不能先知先觉后世的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但他预料到了以人民名义专制的理论,所以他坚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也许每个人对人权和主权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卢梭的论述和定义,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这两者并不矛盾,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卢梭的理想社会最终在慢慢变为现实,这需要公民用智慧与勇气来坚持原则,在法治不完善的国家,法律并不总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如果个人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特别是造成激烈的冲突时候,我更倾向于用良知来判断和行为,而不是法律条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于第10天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缉流亡国外。做过临时工,当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音乐家等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就是这样的卢梭7岁时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由于这些书里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后来成为了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的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所有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写至强者的权利,只有把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才能真正成为的最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认为暴力并不能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册则是讲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并非主权者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

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册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写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应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的思想家们的理论的形成了重大影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根据老卢的观点,是民主还是专制真的一目了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前言:单纯的政治讲解估计还是能看明白一点的,单纯的哲学也是可以假装看懂的,但是这本政治哲学,就真的是硬着头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写的也是瞎写的,看着玩玩吧。

书中探究的问题在于:社会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组建的?生而为人,为什么会放弃诸多的自由选择成为社会中的一员?这也就是书中所说的自然自由与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没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现在看来非法的例如抢劫或者杀人等都可以随意进行。而在社会自由中,明显人要接受社会中各种规则条款甚至是道德的约束,书中用一句话来形容: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

所以问题是,为什么需要放弃自然自由选择社会自由呢?也就是当你在自然自由状态下遇到了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此时不改变就会走向灭亡,而改变的方式就是大家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充分运用合力来护卫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以及财富,且这一结合中的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样自由。

那么这样的协作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每个人到底应该付出什么,能够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获是否是均等的?这也是社会契约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即:每一个参与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付出了所有才能获得所有,只有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这才是一个完善的集体。

付出所有(也就是广义上的自然自由)才能获得来自集体的社会自由以及由社会带来的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对所有权的界定是社会集体中非常核心的一项权力,因为在自然社会中,是不存在一个规则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别人的,而且你的东西别人不能抢。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对所有权的保障这一点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这样的集体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团队。我们在讲管理者和管理团队的时候,要明确他们有的只是执法权,其实也就是人民授权他们按照已定的规则监督人民的行为。这里面最关键的立法权是社会主体(也就是全体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权力。社会主体创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团队的存在,管理团队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才组建的。一个国家的生存依据的也是立法权。

最后提一个有意思的说法,如何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论断当出现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少数者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个人怎么能够被迫遵守那些不属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这里我们认为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就认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会产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们在进行讨论的不是谁的观点更加的正确,而是到底哪个观点才是正确的公意。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就需要服从。因为本身个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别,那么少数者失败,也就是意味着你以为的公意并不是实际的公意,所以这其实是合理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我认为“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全书的核心。我曾在《谈公意》一文中,将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和黑格尔的普遍、特殊、个体作了比较研究。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中有一段话对这三个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他说:“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政府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这里所说的私意、众意、公意一目了然。卢梭说的公益永远应该是主导并且是一切其他意志的规范,也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样,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有一位令人尊敬的思想家扬言,如果我把个人所具备的一切和所做的一切称为A,那么这个A产生于a+x,其中a包括这个人所受到的外界影响,即国家、人民和时代对他的影响,x则代表他自己的特征,他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在a的影响下,x消失了。这样,个人不过是国家和时代精神中一个微不足道的零件而已。他不具备个性,但能反映这种集体精神。有人强烈反对这种说法,坚持认为:不论消失的x多么微小,它具有无限的价值,从道德和人性上考虑,它本身就是价值。这可以借用来作为对特殊性、个别性消融在普遍性中的公意说的一种批判。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

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

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

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如果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的话,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的意见在分歧、冲突后协商的结果我们称之为公意。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至于政府,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

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其一言一行,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在有些问题的看法上也会有所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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