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6 处理通知处理通知汇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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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通知(篇1)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
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重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预提的有关费用,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
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T为预提年限, 为预提年限内第t期费用,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六、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八、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预提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或者有结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处理通知(篇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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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处理通知(篇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颁布时间:2009-6-16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财税[2009]87号: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
金所得税处理
2009-11-13 13:51 赵新贵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此前,在两部门下发的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曾予以明确。那么,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是有新的变化,还是对财税
[2008]151号文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呢?
一、财税[2009]87号文的主要精神
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相比财税[2008]151号文,财税[2009]87号文对
相关问题规定得更为具体:
1、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来源渠道,即资金来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仅限于财政部门。
2、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明确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即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
这里要注意:
1、虽然对该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政府部门规定,但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
院批准,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能适用该文。
2、该文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
3、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其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一样,即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强调了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
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使用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时间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推动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着积极意义。在财税[2008]151号文中并无这条规定,也就是说,该规定实际上目前只适用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该资金在5年(60个月)未全部使用完,无论结余部分是否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于已发生支出部分都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对未发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才需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由于未发生支出部分已按应税收入处理,以后相应的支出形成费用,或者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也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综上,财税[2009]87号文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并无实质性变化,而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
得税处理,提出了更细化的条件和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二、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
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
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通知(篇4)
【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局
【法律文号】:大劳险字(97)274号【颁布日期】:1997-12-16 【执行日期】:1998-1-1
大连市劳动局
大劳险字(97)274号
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严格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退休条件
(一)1997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6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实际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劳鉴会鉴定为1—4级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或伤残抚恤金待遇。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下同),1997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1996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不满10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职工退休待遇
(一)职工退休仍按大政办发[1997]99号和大劳险字[1997]201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执行。其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鉴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期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不享受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养老金调整的待遇。
(二)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劳鉴会鉴定为1—4级办理退休时,按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抚恤金标准时,可以执行养老金标准,每年按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伤残抚恤金标准高于养老金时,应执行伤残抚恤金标准,每年按伤残抚恤金的规定调整,不再执行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
(三)计发基本养老金所使用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每年3、4月份公布。为了便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由适用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改为适用于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退休人员;过渡调剂金标准每年递减的年度亦随之调整。同时将每年7月份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对象改为当年4月30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
(四)无配偶无子女、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退休孤寡老人,必须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方可享受孤寡老人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待遇。
(五)退休人员执行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与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
分,随今后养老金的增加而逐步冲销。
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由企业发给工资,次月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企业和职工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不计入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仍以达到退休年龄之月为退休时间,审批的次月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
(二)因缓缴、欠缴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的,缓缴的企业,可将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补交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欠缴的企业,应补交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补交确有困难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将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补交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
(三)企业女工人被聘用为干部或女干部被解聘为工人的(需有聘用或解聘书),应按照现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女干部超过50周岁被解聘为工人的,解聘次月应办理退休手续)。
(四)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企业可延长退休年龄,但最多不得超过退休年龄5年,其延长期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企业应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档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六)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鉴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鉴定审批日期的半年内办理退休,超过半年办理退休的,须重新鉴定。
(七)残疾人按所患残疾(如小儿麻痹症、盲、聋、先天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安排就业的,其所患残疾不能作为病退的依据,市劳鉴会不予鉴定。
职工患精神病,病史不满15年、未经系统治疗、达不到临床治愈标准的,市劳鉴会不予鉴定。
(八)从事特殊(如高空、井下、高温及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的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在计算视为缴费年限时,1993年底以前实际从事井下、高温、高空工种工作的,每年按一年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每年按一年六个月计算(不满一年的折算表附后)。
(九)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各主管部颁布的工种目录执行,凡主管部没有颁布的工种以及跨主管部规定比照执行的工种,均不能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职工退休停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企业必须向本人解释有关政策,明确本人待遇,本人志愿申请后,方可办理退休。
四、审批程序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鉴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由劳动保险经办部门核定职工个人帐户,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省、市属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符合条件退休,统一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劳动保险经办部门再核定职工个人帐户,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省、市属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劳动保险经办部门核定职工个人帐户后,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退休审批工作要明确责任,经办人员要按政策办事,严格把关,今后《退休人员审
批表》必须由经办人员盖章,无经办人员盖章的,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不支付养老金。
六、本通知适用于参加大连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所有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含外来劳务工)。
七、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折算表(见表)
处理通知(篇5)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
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其中:
(1)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 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l 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 l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l 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
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
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既然搬迁补偿款是从政府收到的,那么相应的动拆迁项目也必然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也就是此类搬迁的最重要特征。政府主导性所派生出来的另一项特征是非自愿性(或者说非主动性),即不是企业主动搬迁,而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由政府下达的搬迁通知是表明“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的重要证据。
另外,此类搬迁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以社会公益目的为主的设施)而实施的,也就是建设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带有公益性质。但建设项目的公益性本身并不构成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必要条件。例如:政府为了调整城市布局,将原位于市中心区的重污染工厂搬迁到郊区,在原址兴建高级住宅区。此类建设项目当然并非公益性项目,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并非企业主动进行的搬迁,因此,在此类搬迁中企业从政府收到的补偿款项也同样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在实务中,此类动拆迁可能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也可能通过“市场化操作”由政府委托专业的动拆迁公司或者政府办的“开发公司”等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或者通过企业所在的上级控股公司实施。这时除了考虑前述的“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两项基本特征以外,还要结合补偿款项的来源判断能否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关于对补偿款项来源的分析,详见下文“2. 补偿款项的来源”。
企业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原先的用地转让给房地产公司进行房产开发,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范的范围,而应当按照常规的转让无形资产业务进行处理。有时在此类业务中还会出现这样的安排:先由企业将土地交回给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土地储备中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这种安排中虽然有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中间人,但只是为了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往往是“平进平出”,并不赚取差价,即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企业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上注明的补偿款向企业支付补偿,同时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转让金,本身并不从该交易中谋取经济利益,也就不影响交易的实质。更重要的是该交易并非由政府主导。因此,此类情况下的搬迁及其补偿款的处理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2. 补偿款项的来源
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所涉及的补偿款是指由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在实务操作中,此类款项的收取可能有以下几种途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 直接从政府取得补偿金,也就是付款人为政府财政专户。这是最简单的情形,多见于由政府直接实施搬迁的情形。款项直接来源于政府本身就是该项动拆迁系政府主导的一项重要证据。在此类情况下,审计时应取得政府的搬迁通知、确定搬迁补偿款项金额的政府批文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将实际收取的补偿款金额与政府批文核对一致,同时核实银行进账单上载明的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2) 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例如专业动拆迁公司、政府办的“开发公司”或者被搬迁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获取补偿金。我们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视同为政府拨款:
① 补偿款项的金额最终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与政府批文一致。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搬迁企业因搬迁而需发生的其他增量费用和损失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支付的补偿款项金额,但补偿款项金额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在政府手中,最终以批文的形式加以明确。
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被搬迁企业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谈判确定补偿金额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政府拨给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一笔总的款项,但不确定其中每一户被搬迁企业和居民动迁户应获得的补偿份额。同时,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通过与被搬迁企业的谈判,意图尽量压低补偿金额,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与其从政府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就形成了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的利润。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能视为政府拨款,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② 补偿款项最终来源于政府财政专户,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在这一过程中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即把政府拨给的款项原封不动地支付给各家被搬迁企业,并不利用搬迁补偿款的收付过程谋取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为此,审计中需要实施下列程序:
l 如果被搬迁企业不能提供确定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的政府批文(政府应在该批文上明确各家被搬迁企业分别应获取的补偿款金额),则应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索取该批文(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动拆迁具体实施者的公章以确认其与原件一致)或者函证该批文的主要内容,将该批文中的各项规定与目前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支付方等核对一致。凡不能提供相关政府批文或者函证确认其各项主要条款内容的,则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l 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了解其所支付的搬迁补偿款项的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可以要求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提供收到政府拨款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核实其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补偿款的付款人是政府办的“开发公司”,但政府实际并未向开发公司拨入该笔补偿款项,而是要求或者默许其从土地出让金、转让金收入中坐支。这种情况违反了财政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因而是不合规的;同时也因为其直接来源不是财政,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不符合上述政府拨款构成条件的补偿款项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范范围,对其处理尚无明文规定。对此我们认为:此类款项应当视为企业转让其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固定资产所收到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损益处理;但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显著高于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之和,则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计入损益;同时应将超出部分视同非政府机构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二、 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1. 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的范围
财企[2005]123号文件对于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开支的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 间接核销,指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这些资产应当首先按照常规的固定资产清理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清理结束后的净损益不是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是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因此需要注意: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部分时,这部分固定资产清理损益不包含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两个项目内。
(2) 直接核销,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搬迁中所灭失的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原账面价值,二是因与搬迁直接相关的一些费用性支出,例如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以及安置职工的支出等。对于所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视同国家提前收回,故其摊余价值应当作为损失,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对于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从理论上说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但因为这种操作比较复杂,实际上多数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
如果除了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以外,被搬迁企业还发生了其他直接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和损失,例如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则这些费用和损失应如何处理?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未列举的费用和损失,只要是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与当前的搬迁活动直接相关,如果不进行当前的搬迁活动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应该可以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2. 搬迁已经开始但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项时的处理
有时政府的搬迁补偿款到位比较晚,在实际到位时企业已经开始实施搬迁,并已发生了可以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的损失和费用。对此问题的处理,我们的意见是:
(1) 在收到政府关于确定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之前,因为能否收到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都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将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而应当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2) 在政府关于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应以书面文件为证)收到后、搬迁补偿款实际收到之前发生的与本次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如果在批文中有明确的关于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的规定,因而可以合理预期将会按照该批文的规定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则可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暂挂(但挂账金额不应超出可收到的补偿款金额),待收到补偿款后与“专项应付款”对冲。如果虽然政府批文明确了应收取的搬迁补偿款金额,但未明确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则应当结合过去的经验合理估计将来收到的可能性,如果基本确定可收到补偿款项,且补偿款项足以弥补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的,也可以将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暂挂处理,但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这些挂账的费用计提坏账准备。
(3) 为稳健起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尚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预计入账。
前述(2)关于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费用和损失挂账的处理方法,不应追溯到收到批文前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就是说不能将收到批文前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从损益中转出而重新计入其他应收款。这是因为:对于补偿款项能否收到,以及补偿款金额的估计,都应当基于资产负债表日所能获得的信息。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发生费用和损失,期后获得批文的情形,由于当初费用和损失发生时尚无法估计收到补偿款的可能性及其金额,所以不能根据期后发生的事实对原先已作账务处理的费用和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3. 收到搬迁补偿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
从理论上说,搬迁补偿款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旧资产清理和报废损失以及因搬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的补偿,二是因新资产的购建成本高于原资产,而对所增加的成本给予的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上,前者属于投资活动性质,而后者属于筹资活动性质,因此理论上应当分解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两个项目反映。但是,由于补偿款收到时整个搬迁过程尚未结束,难以对搬迁补偿款在投资和筹资活动之间按照可靠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划分,因此通常采用简化处理方法,即全部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
4. 新旧规定的衔接处理
财企[2005]123号文件明确自下发之日(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对于该文件有无追溯既往的效力这一问题,文件并未作出规定。对此我们的理解是:财企[2005]123号文件不适用于2005年8月15日之前已收到补偿款,且在业务和账务处理两方面均已处理完毕的企业搬迁。这是因为:从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的文件的惯例来看,凡是标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类的文件,对于发布日前已完成的交易基本上都没有追溯的效力,最典型的例子是当初的财会[2001]64号文和“问题解答二”中关于股权投资贷差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而且财企[2005]123号文件所规范的是企业的财务处理而不是会计处理,规范财务处理的文件尚无追溯调整的先例。
三、 与搬迁补偿款项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1. 营业税
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唯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
一、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审计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1) 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
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等。 (2) 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① 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l 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l 该办法第44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l 该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据此,我们在审计内资企业时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的批文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
②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在审计外商投资企业时,因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地是取决于职业判断。
(3) 企业搬迁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差异的总结
从上述规定看,收到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
① 财务上对于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搬迁补偿费结余数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影响被搬迁企业的损益,但税务上规定此类结余数应当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通过减少可税前列支的折旧的形式计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在重置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就会在以后内形成应税暂时性差异。为稳健起见,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而言,应当在将搬迁补偿款结余转入资本公积时,按照结余金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留出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将结余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根据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折旧计提的差异逐年转销该贷项。
② 财企[2005]123号文件未对搬迁后不再重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时结余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形应视同常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进行税务处理。
③ 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④ 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该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关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关于该差异未来转回期间(一般为3年)内应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这一前提条件。
四、 与IFRS的差异及其协调
IFRS中涉及该问题的准则主要是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根据IAS20的基本原则,搬迁补偿款项应当分解为两部分:对于因原有资产报废处置或收回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给予补偿的部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搬迁补偿款超过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部分,应视为政府对于新资产购建成本超过原有资产的补偿,应界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会计的基本原则是:“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见IAS20第12段)。根据IAS20,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补助,应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益表内通常作为一个贷项单列,或者在诸如“其它收益”的一般项目中反映。也可采用另外一种方法,即报告有关费用项目时将其扣除(IAS20第29段)。
2.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按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补助,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列报,要么把补助作为递延收益,要么在确定资产账面金额时将补助额扣除(IAS20第24段)。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搬迁补偿款在实际收到时难以在两类补助之间作出准确划分,可以在收到时先在某一负债类科目中暂挂,在发生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时,将相应金额从负债科目中转出,直接冲减相关费用和损失(也就是这些费用和损失在利润表上不出现);在搬迁完成后,将结余的搬迁补偿款按照新购建的各项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冲减各项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可以继续予以递延,在以后这些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冲减其折旧、摊销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处理方法与前述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法有类似之处。
另外,IAS20对政府补助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IAS20第7段的规定,在企业能够满足补助的附加条件,且能够收到补助时,即可确认政府补助。而目前中国的会计规范对于政府补助的确认,除了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可以确认为应收补贴款以外,其他各项政府补助的确认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也是IAS20与中国现行会计规范的一项重要差异。
处理通知(篇6)
XX、XX两位同学入校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本学期9月7日、10月6日、10月19日熄灯后讲话导致班级五项竞赛扣分,严重违反了《住校生规章制度》。事情发生后,班主任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家长于10月21日来校对其进行了教育,鉴于XX、XX两位同学的认错态度,并考虑两位家长的实际情况及意见,特给予以下处理:
1、签定试读协议;
2、取消住校生资格;(10月21日~11月4日为住校观察期,如2周内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则暂时保留住校生资格)
3、如本学期内再发生严重违反《住校生规章制度》的行为,则无条件的离开所住寝室;
4、进行家校联系(每周至少与家长联系一次);
5、进行观察期内课堂纪律等评等级,如在观察期内出现2次B级或B级以下,则观察期满后不保留住校生资格;
6、负责10月22日~11月28日内教室日常中午卫生的'保洁(垃圾清扫、地面卫生、黑板保洁);
7、延迟20xx年10月严重警告处分申请撤消时间,具体时间视其表现后再定。
希望XX、XX两位同学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努力学习。同时希望对其他同学起到警视作用,防止此类违纪的出现。
XX
xxxx年xx月xx日
处理通知(篇7)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由各区、乡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二、各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按照各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四、各区要制订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管等责任。征地养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征地养老费资金安全。
五、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市社保中心制定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各区级经办机构和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经办业务,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农发〔20XX〕6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3月17日
处理通知(篇8)
月日、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打架斗殴事件,涉及八年级、九年级共四个班级,涉及人数众多:八(1)班:、、、;八(2)班:、;八(3)班:、、;九(2)班:、、,总共12人,、、、四人还携带铁棍,性质极其恶劣,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此次打架斗殴事件当中,同学头部受伤,到县医院检查、治疗,现已出院,总共花费740元。
为严肃校纪、整顿校风,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以上同学和相关班级作出如下处理:
1、所有涉及的12名的同学记大过处理,如下次再参与打架斗殴,学校将通知家长,勒令其退学。
2、等11位同学承担检查、治疗费用740元。、、、、5人每人承担100元,共500元。、、、、、6人承担240元。
3、取消所有涉及到的班级第二次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希望以上12位同学,能从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校纪班规,做一个文明、好学的合格中学生。也希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特此通报!
中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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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汇编8篇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场所中,常常需要写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经常用来宣布对大家感兴趣的重要事项。难道您还没有阅读过“紧急通知”吗?请赶快阅读并收藏好,以备下次再次阅读!
紧急通知【篇1】
家长朋友们:
低温和雨雪冰冻天气,将给我们的交通和出行带来极大不便。为切实做好寒潮及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广大幼儿安全,请您务必加强幼儿防范雨雪冰冻极端天气安全教育。
雨雪天气,提醒幼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公共秩序。外出注意行走安全,过马路注意来往车辆。
雪天路滑,要给幼儿穿防滑底棉鞋,路面结冰,教育幼儿不要在马路上追跑打闹、玩雪、打雪仗,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防冻
家长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给幼儿增添衣物;教育幼儿不玩水、不玩雪,不到危险的地方去,防止因打湿衣服、鞋子而冻伤受凉,预防感冒的发生。
2、防滑
教育幼儿注意出行安全,避开浮冰和积水,防止意外跌倒;路面结冰,道路湿滑,行走时不能急奔快跑,防止跌倒蹭伤。
3、防砸
如果降雪较大,树木、广告牌等存在被压倒的危险,教育幼儿应该尽量远离树木、广告牌或高处建筑等,谨防因坍塌被砸伤。
4、防磕碰
由于雪的覆盖,道路上许多“陷阱”会被遮住,教育幼儿千万小心,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5、防溺水
教育幼儿不私自下水或滑冰,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滑冰或打捞水中物品,禁止到水库、山塘沟河或结冰水域等地滑冰游玩,以防溺水事故发生。
教育幼儿不玩火、玩电,不在野外生火,注意用电安全。在家里生炭火或煤炉火取暖时注意房间不能密闭,一定要通风、透气,以防一氧化碳中毒。
紧急通知【篇2】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根据鄂应急办电〔20xx〕81号,预计5月2日晚~3日,我省自西向东将有较强降水过程,其中江汉平原及其以东地区有大到暴雨,其他地区中到大雨,主要强降雨区位于荆州东部、武汉南部、黄石、黄冈南部、咸宁等地,上述地区过程累计雨量一般40~60毫米,局部80~100毫米,并伴有雷电大风天气。另外,受冷空气影响,3日我省中东部地区将有偏北风4~5级、阵风6~8级。此次过程局部洪涝、渍害、风灾发生风险高,为切实做好灾害防范工作,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紧急组织动员。当前,正值我省油菜、小麦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发生洪涝灾害,将造成重大损失。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安排部署,广泛动员发动,落实关键措施,全力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二、广泛发布预警。各地要利用手机、微信、12316平台广泛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防灾、救灾措施,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三、科学防灾抗灾。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情况,科学制定灾害防范措施,做好分类指导。对小麦、油菜等在田作物,要全面做好清沟排渍,预防渍害。降雨量大的地区,要积极应对,防止发生洪涝灾害。风力较大的地区,加强对大棚等农业设施的保护。
四、加强应急值守。各地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在第一时间开展救灾工作。重要灾情及时报告。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xx年5月2日
关于应对暴雨天气的紧急通知【篇三】
为有效应对近期暴风雨天气,降低恶略天气条件对项目造成的影响,现要求各项目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和上报防汛值班表:各项目按驻地、料场、工段为单元,制定防汛值班表,并于7月21日下午前报分公司生产管理处王玉晗处,分公司将进行不定时查岗工作。
2、执行项目班子带班制度,要求各点24小时值班,保证值班人员电话畅通,并对当班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遇紧急情况,立即通知项目班子及公司主管部门,并首先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撤离。
3、随时关注天气预报,山区单位注意和政府部门的联系,做好周边环境的调查,组织召开好内部会议,确定人员撤离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告知全体人员,明确分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4、对农民工住所进行环境、用电等安全排查,对邻坑、冲谷、地势较低、电力管线较复杂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居所及时进行迁移,确保人员安全。
5、雨后及时排查临建、实体受损情况,通过文字及影像等方式记录现场信息,及时做好保险索赔相关工作。
6、对存在的质量隐患进行跟踪,记录好发展情况,涉及到桥梁的,着重对支座情况、梁体情况、梁场台座、存梁区等进行排查。
7、涉及基坑、顶管施工的项目,复工前,对基坑的稳定性、管井的淤堵情况进行检查,清淤及加固满足条件后方可复工,切忌盲目复工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8、对以上检查请况保留好相关记录及影响资料,生产管理处将在雨季施工检查中进行重点检查。
紧急通知【篇3】
自2008年1月29日以来,由于受南下冷空气影响,全县大部分地区均出现阴冷天气,出现了大面积低温冰冻灾害。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县的低温冰冻气候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因此,为认真做好我县低温冰冻气候条件下的抗灾救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当前低温冰冻灾害的严重性
截止2月13日,全县11个乡(镇)、两个华侨农场、86个村民委、7个社区、970个村小组目前已有329600人(次)遭受了低温冰冻灾害,给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造成包括农作物、林木、畜禽、电力通信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341.23万元。针对近段时间我县遭受多年未遇的低温冰冻灾害的情况,省、州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到我县调研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为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当前低温冰冻灾害防灾抗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以对全县受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抗灾救灾,把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当前抗灾救灾工作
此次冰冻灾害涉及面广、受灾面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一线,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和安排布置好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一是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受灾群众的冷暖,继续开展送温暖活动,及时把各种受灾物资发送到群众手中,确保各族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二是县广电局,各乡(镇)、场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力的工作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将当前冰冻灾害防治知识广泛宣传到各村各寨,增强人民群众防冻防寒意识。三是县农业局要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各村民委(社区),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加强冬农及小春作物田间管理,全面发动群众深入落实防寒抗冻措施,并搞好分类指导,组织并帮助群众做好作物防寒防冻和保暖工作,减少因低温冻害造成的损失。四是县交通、交警部门要全力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畅通。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路障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公路上冰霜压断的树枝、掉落的石块及路面的覆冰,确保高速公路和国道线的安全畅通。五是要县建设局、电力通信部门要抓紧时间对全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通信管网进行检查,对倒塌的电力通信设施进行抢修,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及时进行排除,确保春节期间供水、供电、通讯正常。六是县畜牧局要全力做好大牲畜的防冻工作。及时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农户做好生猪、大牲畜的防冻保暖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防治,减少大牲畜因冻、因疫病死亡。七是县经济商务局要积极与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协调燃油供应,保障春节期间燃油供应正常。八是县卫生局要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随时满足群众就医需要,确保春节期间人民群众医疗有保障。九是县林业局要认真做好林木种子种苗防冻工作。加强对冰冻次生林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
三、强化管理,加快信息报送速度
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和信息沟通工作,对新发生的灾情要及时报告和上报,确保受灾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紧急通知【篇4】
各镇(街道),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6月16日下午至6月17日,我区遭遇持续性大到暴雨(部分地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造成较多道路积水较深,部分低洼区居民家、企业和小区地下车库进水,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灾害。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暴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群众生活、生产安全、道路通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梅雨季节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防灾抗灾工作的指导,严防暴雨天气对生产的影响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发布出行指导信息,认真应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压力,全力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对事故易发路段,要加强巡查执法和排堵保畅通,防止事故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立即安排部署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深化隐患治理。要突出挂牌督办、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企业、受限空间作业、涉粉企业、烟花爆竹经营等事故多发易发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危险岗位、关键部位的安全排查,梳理和排除整改事故易发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要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要完善预警预报设备设施,畅通信息传递沟通渠道,做到响应迅速、应对有效。要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并对社会发布,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切实做好防范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请各地各部门立即组织排查受灾情况,相关信息于6月17日下午13:30前报送区安委办。
紧急通知【篇5】
各镇、片、办事处交通安全委员会:
新年伊始的这场大雪,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据市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雪、雾天气将明显多于往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确保冬季雪天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措施落实。主管领导要亲自研究,认真分析因恶劣天气影响可能造成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认真做好雪天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突准备,确保雪天道路交通的绝对安全,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要认真落实单位门前三包制度,做好周边道路和单位门前的铲冰除雪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三、要督促辖区所属单位做好冬季雪天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派车、用车审批,尽量控制车辆出行,减轻路面交通压力。同时,要对年内发生过交通责任事故、严重交通违法、满12分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进行重点管理、控制使用,切实将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在上路之前。
四、要加强对驾驶员冬季雪天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警示新驾驶员不要开快车、强行超车,在冰雪道路上遇有突发情况勿盲目急刹车,行车务必保持安全车距,保证行车安全,要广泛宣传冬季雪天交通安全行车常识,教育所属驾驶员,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五、教委要加强对所属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出行的绝对安全。
紧急通知【篇6】
实名制工作紧急通知
接上级通知:从今天晚上开始不能再虚开卡品,已经开出的月底前尽量卖出,2月1日后大面积暗访,发现违规销售卡品严肃处理,1月30日未销售出去的卡品进行返销,1月29日---30日上报计划批量开卡,销售出一张必须电子反档,望渠道老板认真学习批量开卡操作流程(已发给各位)和实名制文件(已发给各位),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紧急通知【篇7】
5日,为期3天的爱国卫生工作与卫生城市创建培训班在我市开班,来自全国各地的爱国卫生工作相关负责人约480人参加培训。
培训期间,相关专家围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和复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注意事项”、“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方法介绍”等主题开讲,通过列举大量生动的事例,详细解析了创卫工作中的技术评估如何准备和检查、相关材料如何整理等内容。同时,结合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指出了创卫工作的重点和具体方向,并就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及健康城市建设进行了专题培训。
据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设施建设,强化城市卫生督导考评,逐步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四级联动的创建卫生城市良好局面,推动城乡卫生基础设施上档次、城乡环境治理出成效,先后荣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城市等国家级荣誉。
培训期间,与会人员将实地考察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紧急通知【篇8】
隆教体(2011)第(168)号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紧 急 通 知
各学区中心校、直属学校、乡镇中学、中心小学、民办学校:
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一起接送幼儿车辆重大交通事故。目前该事故已造成21人死亡,另有43名受伤幼儿正在医院救治。出事车辆核载9人,实载64人。国家教育部针对此事件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河北省教育厅、承德市教育局也专门下发文件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专门部署。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在就全县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非专用校车及驾驶员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校(园)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非专用校车管理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摸清底数,强化管理。目前我县有学生家长租用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300余辆,载有4500余名中小学生、幼儿。其中90余辆非专用校车存在不同程度超员现象。鉴于目前形势,非专用校车安全已成为我县交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各校(园)要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印发的《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冀教明电[2011]31号)和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承教工委[2011] 27 号)文件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全县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排查和非专用校车管理检查工作。要逐校逐园逐生对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对学生上下学及乘车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必须报告给当地交警部门。学校发现有家长租用社会非法运营、超员超载车辆的要予以劝阻,对租用社会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学生家长必须进行安全告知,并与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建立隐患车辆举报制度,一经发现有病车、三无车辆、超员超载车辆等隐患车辆搭载学生现象,学校、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要立即向交警部门举报,学校要将举报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信息及时整理存档。
三、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冀公交[2011]232号)要求,落实好学校、幼儿园职责,同时要完善家长联系制度,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意识,强化家长监管责任。
四、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各校(园)要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全面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进课堂,并通过班会、专家讲堂、校园广播、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对学生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防范交通事故。要以甘肃这起事故为案例,全面开展一次乘车安全教育,教育中小学生、幼儿坚决不乘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等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教育提醒步行上下学的中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要立即提醒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
监护人责任意识,千万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
五、要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各校(园)要在做好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排查、非专用校车管理和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摸排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冬季来临,各校(园)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冬季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采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要通知乘车学生家长,提醒驾驶人员必须按照雪、雾天气安全驾驶要求谨慎行车,使之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禁超载、超速,确保交通安全。
六、要抓好检查落实和信息反馈。各校(园)要切时落实通知精神,学区要组织检查,教体局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学区和学校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各校(园)要进一步做好学生往来学校乘坐车辆情况统计上报工作。各校(园)现有非专用校车信息与2011年9月安全大排查上报非专用校车统计表信息有变动的,务必于11月22日中午下班前将最新统计表报(盖章)教体局安全办。(电话:)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开展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检查紧急通知的通知
3、中共承德市委教育工委、承德市教育局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开展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检查紧急通知的通知
隆化县教育体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 学校 交通安全 检查 紧急 通知
报 送:市教育局 郭建平副县长
抄 送:安监局 公安局
隆化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
(共印15份)
佟栅子中心小学关于学生乘车超员情况的报告
隆化县教体局安全办:
佟栅子中心小学29名学生上下学乘坐庙子沟至隆化往返班车存在超员现象,这些学生早晨乘车8点左右到校,下午乘坐隆化至庙子沟方向3点左右的班车回家。学校针对这些学生专门召开了家长座谈会进行劝阻,但无效。根据隆教体(2011)第(168)文件精神和11月21日董艳春副局长带领督导组到校进行安全检查后的指示,将此情况报教体局安全办。
佟栅子中心小学
2011-11-22
会议通知汇编8篇
我们编辑公告通知时需要考虑哪些方面呢?公告通知是非常常见的。公告通知是企业内部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栏目小编经过阅读了许多文章后发现“会议通知”可以说是非常优秀的作品,欢迎大家借鉴阅读!
会议通知【篇1】
各事业部、各部门:
20xx年时间过半,为掌握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更好推动全年工作进展,全面完成年度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召开站20xx年中工作会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 20xx年7月11日(星期五)9:00;
二、参会人员:
站领导、副总工程师、站各单位负责人、各支部书记、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会议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报送21上半年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本部门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提出下半年工作安排。
四、会议主要议程:
1、传达局年中工作会议精神;
2、通报商业性地质工作情况;
3、通报公益性地质项目工作情况;
4、总结全站上半年工作情况,安排下半年工作任务。
请各单位参会人员统筹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因工作原因需请假者,请履行请假手续。
会议通知【篇2】
随着我国老年医学快速发展,老年医学科不断壮大,从事老年医学临床服务的医师队伍也在与日俱增,我们迎来了老年医学发展的春天。
经过六年的积累,在中华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于普林教授、李小鹰教授、王建业教授的大力支持下,在董碧蓉教授带领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医学中心的`精心筹划下,金沙老年医学论坛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已成为西部地区最具特色和规模的老年医学大会,在全国也颇为知名。为推进老年学及老年医学相关先进理念在中国的实践、促进养老相关医疗及护理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完美结合;为了向老年社会工作者、老年医疗工作者和老年护理工作者提供交流的平台,定于20xx年6月16-18日于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由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四川省老年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联合主办、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医学中心承办的第七届成都金沙老年医学论坛。
本届会议会期3天,将设立5个专题论坛,7个主旨发言,7个老年疾病相关问题解读。邀请中华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主任委员于普林教授、前任主任委员李小鹰教授、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医学委员会主任委员黎健教授、中华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董碧蓉教授等30余专家作专题报告,同时设有互动交流、老年综合评估培训、病例报告、演讲赛等形式,预计参会医师800余人。大会诚挚邀请西部的各位老年医学同仁参会。本次大会将会为您提供一流的学术交流平台,拓展工作团队,相互带动与共同学习,促进老年医学事业的发展。
xx医院
时间
会议通知【篇3】
一、会议时间:
xxxx年3月30日(周五)上午8:30。
二、会议地点:
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总结开学及三月份工作,布置部署4月份工作。
四、与会人员:
学工系统领导、全体辅导员。
五、会议程序
1、学院副院长肖xx宣读《关于表彰“xxxx湖南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的通报》(湘教工委通〔xxxx〕16号文件;
2、学工部长雷xx总结开学及三月份学生工作,布置4月份工作;
3、学院副院长肖xx讲话。
湖南铁道学生工作部(处)
20xx年xx月xx日
会议通知【篇4】
中国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第六届全国会议暨海峡两岸眼科学术研讨会将于20xx年6月21日-24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西湖宾馆召开。会议规模将近千人左右。
本次会议将以“面向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中国眼科”为主题,全面总结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眼科学取得的进展、与面临的挑战及发展方向,并对一年来眼科医师队伍的发展进行全面总结和回顾,会议涉及的内容将比以往更广、更深,将对眼科医师的自律、维权、管理以及眼科临床诊疗规范、新技术、新方法、技能教育等内容进行广泛的研讨和交流。
届时会议将设置多个学术专题,为广大眼科医师提供参与交流的机会,使会议收到实效,让参与者有所收获。会议还设置专题研究,关注眼科医师的医理身心健康、业余文化生活。
这次会议充分利用闽台交流之便,搭建海峡两岸眼科医师交流的平台。同时欢迎各眼科产品和药品生产公、研发和销售的厂商以及公司参加。
为筹备这次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内容:
涉及眼科学新进展、新经验。眼科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与眼科医师相关的自律、维权、管理、眼科专科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眼科诊疗规范方面的论文或经验体会。
二、征文要求:
未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文稿摘要一份,字数400~500 字。
三、投稿方式:
电邮:可将稿件发至ccos20xx@,主题栏注明“20xx眼科医师会议文稿”。
邮寄: 100730 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胡同1 号 北京协和医院眼科陈亚君 收
四、相关大会信息:
联系人:北京:详细
福州:郭键 电话 :1xx
五、会议注册:
注册费:
医师:700 元
福建省医师:500 元。
研究生:350 元(凭学生证和身份证)。
眼科医师协会会员:350 元(凭去年交会员费凭证)。
现场注册地点:福州市西湖宾馆大堂
现场注册时间:20xx 年6月21 日全天
有关会议信息,请同时关注以下网站:
六、截稿日期:20xx年4月30 日(以邮戳为准)截止。
被收录的文稿,将收入大会的论文汇编。
本次会议为国家一类继续教育学分 8 分。
七、会议住宿:
西湖宾馆 标间388元/天
西湖大酒店标间 650 元/天
三明大厦标间 338 元/天
订房联系人:
会议通知【篇5】
各地市科技局:
为谋划20xx年全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工作,规范全省科技资源配置和共享活动,进一步发挥全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作用,并藉此提升省科技网络视频会议暨项目评审答辩系统运行管理水平。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暨省科技信息中心确定召开全省地市子平台建设工作及网络视频系统培训会议。现将具体参会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xx年x月x日上午9时—12时。
二、会议地点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6号科技大厦2楼)。
三、会议内容
1、省科技信息中心领导讲话。
2、传达国家科技平台中心平台建设形式任务和对地方平台建设要求。
3、传达科技部《进一步加强地方网络视频评审及答辩系统建设的函》。
4、讲解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地方加盟规范工作指南和省平台与地市平台接口协议
5、网络视频会议暨项目评审答辩系统操作培训。
四、参会人员
各地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子平台建设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地市科技网络视频会议暨项目评审答辩系统操作人员。
通知人:
日期:
会议通知【篇6】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召开中层干部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xx年4月18日——4月20日。
二、会议地点
名门国际26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项目总监(负责人)、总监代表等。
四、会议内容及安排
1、中层干部培训会议(4月18日10:00——17:00)。
2、团队建设活动(4月19日——4月20日)。
五、参会要求
1、请参会人员安排好项目工作,按要求准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
2、服从会议组委会的安排,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中途退场。
3、要求与会人员4月18日9:30到达会场,综合办公室组织签到。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发布的.通知
奖励通知
10月是收获的时节,同样,20xx年的10月也是碧海蓝天丰收的季节,这个月会员卡销售创出佳绩。其中,男部员工王XX表现突出。他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尽职尽责、开动脑筋、吃苦耐劳,这种主人翁精神不仅仅获得顾客的高度满意,也为员工树立了典范。为激励先进、强化服务意识、持续提升业绩,公司决定对王扬扬通报嘉奖、奖金奖励。
奖金如下:
1.10月个人总售卡108000,提成1944元。
2.售卡成绩第一,按公司制度奖励300元。
3.董事长异常额外奖励500元。
期望王扬扬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戒骄戒躁,珍惜成绩和荣誉,把荣誉当做新起点,以更为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日后的工作中。也期望其他同事以他为学习榜样,切切实实地增强服务意识,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再创辉煌!
特此通告!
xx公司
会议通知【篇7】
各院系:
为更好了解广大学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我校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学院本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定于本周四召开学生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座谈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
座谈会按年级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二、座谈会内容
1. 教风、学风、教学管理与服务总体情况。
2. 对学校课程设置、使用教材、考试形式、毕业论文和实习实训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教学与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
4. 改进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 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请各院系认真落实此事,从10级和11级所有专业中各选派2名学生代表准时参加座谈会,并通知此学生收集以上各方面教学信息和建议。
会议通知【篇8】
各公司、经营单位、直属项目部:
为了认真落实集团公司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精神,部署今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集团公司决定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xx年4月15日 上午8时30分,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集团公司礼堂二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集团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各工程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直属项目部经理;集团公司经理办公室、党(团)委办公室、工会、经营部、保卫部、企业发展部、技术质量部部门负责人;生产安全部全体人员等。
四、会议内容:
1、宣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
2、学习传达省市及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和精神;
3、安排部署20xx年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4、签订20xx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5、发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6、通报节后复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
7、领导讲话。
五、有关要求
请参会人员安排好工作,按时参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xx单位
20xx年xx月xx日
管理通知汇编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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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通知 篇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应在申报实施方案时连同调整方案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方案时应明确拟调整土地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面积等情况。凡涉及区位调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时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备案制度。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待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再规范填报供地备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手续而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注销预备案。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应允许用地者报经批准后改变土地具体用途,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规划的项目,但应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取得土地后满2年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依照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依法处置,促进尽快利用。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当前,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执行。对在建在售的以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农民新居建设和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督察,将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作为督察重点,特别是对调整用地区位的建设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把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纳入专项督察范围,对问题严重地区发出整改意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管理通知 篇2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2月14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和传真。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nmgcbjlrch@,并同时传真到0471-6905245。
2.标题统一按“×××确认参加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职位面试”。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填写《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1),经本人签名,于2月14日24时前传真至0471-6905245或发送扫描件至nmgcbjlrch@。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一)资格预审
请考生于2月14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预审: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2),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20号内蒙古储备局劳动人事处(请注明“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材料”),邮编:010020。考生所寄材料不再退还。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二)现场资格复审
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定于2016年2月24日8:30至11:30、14:30至16:30在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三楼劳动人事处进行。考生请携带资格预审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按时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要求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9:00进行。请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内蒙古储备物资储备局机关办公楼三层303号房间。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20号。可于呼和浩特火车站或汽车北站乘坐K2路车到“海亮广场”站下车,十字路口沿中山东路向东500米国储物流院内。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及以上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体检
体检于2月29日进行,请于当天上午7:30在内蒙古储备局院内集合,届时统一前往,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六、注意事项
考生应对个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 0471—6905245,6903812(电话)
0471—6905245(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点击下载>>>1-4.rar
1.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2. 同意报考证明(样式)
3. 待业证明(样式)
4.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
2016年2月4日
管理通知 篇3
现在买个电话卡要实名制,坐个车要实名制,以后农民工也将要实行实名制了!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邱小平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做法介绍,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
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
三是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对于《意见》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邱小平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
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管理通知 篇4
国土资源部解读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宅基地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必须进行制度创新。3月2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有关要求,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内容及其所针对的问题等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日趋复杂,我们对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现行宅基地分配制度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实行的福利性分配,由于宅基地为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等问题比较严重;二是规划滞后,村土地利用规划缺失,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有效衔接,村庄建设无序外延扩张;三是宅基地农转用指标严重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法应当享有的宅基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四是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使部分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户籍不在农村的人员在城乡双重占有土地资源,不少住宅处于空置状态;五是宅基地确权登记和日常监管等基础工作薄弱;六是违法占地建房、违法违规建筑查处难。
问:《通知》起草的主要的思路和目的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起草这个《通知》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为指导,重点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改进计划分配方式、满足农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以及探索宅基地管理新机制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为此,《通知》重点明确了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问:接下来请具体谈谈《通知》的有关内容。首先,针对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我们如何解决? 答: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村庄规模外延扩张及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不足等问题,《通知》强调,在规划控制上,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布局上,要求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和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区分不同情况,科学布局。
在计划管理上,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各地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问:如何解决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等问题?
答:针对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的问题,《通知》对宅基地的内涵作了规定,并提出要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对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农民新居。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集体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在审批程序上,简化审批手续,针对扩展边界内外,在程序的设置上有所区别。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在基础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地方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动态信息查询和管理。问:如何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答: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是《通知》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空心村”、宅基地闲置、房屋空置和宅基地优化配置使用机制及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一是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二是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三是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问:对于一些地方宅基地监管缺失和执法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于这一问题,一是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二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四是要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此外,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各地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管理通知 篇5
各科室: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是三甲评审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规范,特制订以下管理措施:
1、 科室内部必须如实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制度和课件在OA上)、抗菌药物(内、外科)应知应会、全院合理用药应知应会等,药品管理办公室定期抽查。
3、根据近期专家指导意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2位(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或3位(抗感染专家、临床药师、微生物检验)会诊专家会诊后方可使用,治疗用使用前标本送检率要达到80%以上。医院专家组专家也不能独立使用,必须经过会诊,且在病历中体现。
4、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存在以下不合理应用情形的,将考虑是否暂停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
(1)发现3次(及以上)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品种选择超出13个品种范围的;
(2)发现3次(及以上)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时程不符合《(2015年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
(3)发现3次(及以上)不经会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4)发现3次(及以上)应用抗菌药物在病程中无记录分析的。
5、根据三级评审要求,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要做好医疗记录,通过医院HIS系统上报临床药学科,并如实记入病历中。(月底质控加分项)
6、请各位门诊专家注意控制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近期组织对门诊处方点评结果进行询证,对超指标进行公示。
管理通知 篇6
致同学们:
x年9月22日晚上6:45左右,文化小镇8C第13层电表房冒出浓烟,经物业保安及时处理,没有发生明火,也未造成严重的财物损失和人员伤害,当晚受影响的同学已由学校统一安置妥善。次日,消防部门现场勘查,事故起因是该楼层配电箱超负荷运转,不排除因有人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
这次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安全警钟。开学以来,我们不断发现有同学擅自往宿舍搬运电冰箱、洗衣机、甚至电磁炉、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这些同学为图自己生活的便利,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加上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和习惯,极易产生消防事故,危及自己与室友,甚至是整栋楼内所有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正是学校为何一直三令五申,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原因,哪怕因此刺激到部分学生与家长的不满情绪。
出于关心所有同学的安全,学校将在。一经发现宿舍内有违规电器,将先进行物件与数量的登记,如无人在宿舍内将会派发通知单。登记在册的同学,请在国庆期间自行对违规电器和楼道杂物进行处理。10月7日到9日,学校进行的复查,如发现同学仍未清理室内的违规电器或者楼道内的私人物品,学校工作人员将对违规电器即时收缴,楼道内的杂物将统一当作垃圾处理,涉及的同学也将受到纪律处理,并记录在案。
请有关同学在9月25日前,自行处理宿舍内的违规电器或者堆放在楼道内的私人杂物,谢谢合作!
保卫处
xx年9月23日
管理通知 篇7
昆明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环评机构:
为加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
(一)承担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向我局申请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环评机构,不得承担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省外驻昆环评机构,应明确授权负责人,有固定办公地点,并经云南省环保厅备案后方可向我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情况定期在昆明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
二、环评文件编制
(一)环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资质等级、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环评工作。环评文件由两个及以上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的,协作机构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开展协作,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
(二)编制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技术规范要求,环评机构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
(三)环评文件不得以活页形式装订。文本所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授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签名应与备案材料一致。
三、技术评审
(一)技术评审会前环评机构须将环评文件和《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表》送达与会专家。
(二)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技术评审会,并负责汇报环评主要内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报我局批准同意后,由参与环评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汇报。
(三)环评机构须按PPT形式准备技术评审会汇报材料,并提交建设项目及周边情况影像资料和照片。
四、日常考核
(一)《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表》分数为60分以下超过与会专家半数的,环评文件不予通过。
(二)环评文件累计5次未通过技术评审或同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2次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我局6个月内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当考核为不合格。
(三)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授权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签名应与备案材料不一致等弄虚作假的,我局1年内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当考核为不合格。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环评结论失当的或遗漏区域环境敏感点,导致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引起群众投诉的环评机构,不得再承担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每年1月15日前,各环评机构须向我局报送上一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未按时上报的,我局暂停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
(六)环评机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将上报云南省环保厅。
附件:1.环评机构备安材料
2.昆明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安申请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管理通知 篇8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发〔2008〕69号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2008-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管理通知 篇9
关于东银能源开展成本管理创新
活动的通知
东银能源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
根据东银实业[2013] 32号文件《关于在东银实业开展成本管理创新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东银能源的自身情况,为打造东银能源成本管理能力,实现低成本战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遵循“降本不降安全标准”的原则。东银能源开展成本管理创新活动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 成本管理创新活动内容:
1降低成本,包括: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活动降低成本
2减少占用,包括:减少资产占用,提高流动性。
3、杜绝浪费,浪费包括:设计错误、产品不良、产能利用率不足、产销不平衡、设备故障停工等,杜绝浪费指减少上述结果的行为。
4减损失指在没有创造收入的情况下消费的支出,如应避免的赔偿和灾害损失。
2、 东银成立能源管理团队:
组长:张仲华
副组长:闵清平冯志江郭俊杰刘兆斌矿长
成员:秦建设、曹洁珍、刘富山、王伟、李伟、牟家伟及所属公司财务负责人
东银能源机构设在东银能源财务部,工作组联系人为牟家伟
公司组织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工作组联系人为关联公司财务总监
三、职责范围:
1负责收集公司或员工提出的成本创新建议;
2负责向东银实业集团提出成本创新方案;
三。负责组织对涉及公司的成本创新方案进行评审;
4负责公司批准的成本创新方案的实施;
5、负责对立项的成本创新提案实施结果进行评价与考核;
6、成本管理小组各板块每月向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上报所负责板块的《成本管理创新提案统计表》(附件一),以及已立项成本项目和年度成本目标的达成情况(附件二),并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汇总向实业集团上报;
7.在公司开展成本创新活动的文化宣传。
四、开展方式
(一)成本控制目标
根据东银实业集团关于成本管理创新活动的内容,按照实业集团下达目标和自行提案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业集团下达的成本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具体提案,制定过程控制及落实执行,并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2) 成本管理创新方案的层次化管理与流程
1、提案的分级管理
(1)年度净增效益(如项目不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实施完,以连续12个月计算的数据为准……以下类同)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报东银实业集协团审批立项后进行立项管理。
(2) 年净效益增长10-50万元的项目: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审批。
(3)年度净增效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板块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立项管理,同时报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备案。
2提案提出、评审、实施、跟踪、评价、奖惩要求
(1) 成本管理创新方案通过oa平台提交。
(2)成本管理小组各分板块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给提案所涉单位及提案人。
(3)成本管理小组各板块应编制实施计划、按期组织实施,并向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汇总向实业集团成本管理小组联络人汇报项目实施进度。
(4) 成本管理团队各部门应定期跟踪项目,及时纠正偏差并提供协助。
(5)成本管理小组各板块应在项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价,如项目实施超过一年,应在年末及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价。
(6)成本管理小组各板块可对管理的成本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奖励,但该奖励方案须由东银能源成本管理小组报东银实业集团并最终上报东银控股批准后实施。
3、东银控股集团的奖励方式及标准见东银控发【2013】6号文《关于开展成本管理创新活动的通知》之规定。
五、工作计划
特此通知!
附:1、《成本管理创新提案统计表》
2、《成本管理创新项目实施进度表》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
附件1:
成本管理创新提案统计表
附件2:
成本管理创新项目实施进度表
管理通知 篇10
中国地质大学2017届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春季招新通知
专业硕士发展越来越好,公共管理硕士适合你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地质大学2017届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春季招新通知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是在公共管理学院党委领导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的研究生组织。在全院师生的关心支持下,研究生会不断完善自身组织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服务理念,现已连续3年荣获校级“研究生先进集体”荣誉,为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及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做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现决定面向全院研究生补充招新,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公共管理学院全体研究生
二、遴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进、觉悟较高;热心研究生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服务精神;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或研究生会工作所需特长。
三、遴选岗位
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科技部、文艺部、体育部、社区服务部、职业规划部
四、遴选时间
(一)提交材料
请同学们依据自身情况及岗位职责(见附件一),从公共管理学院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二),于2017年3月1日12:00之前把电子报名表发送至邮箱:973178356@ 。招新咨询电话:13125141866。
(二)现场面试
面试时间为2017年3月1日晚,具体时间地点以短信通知为准。
五、遴选结果
公共管理学院学工组和研究生会将综合报名材料和面试情况,讨论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
2017年2月24日
常见问题:
公共管理算双证在职研究生吗?
公共管理是双证,也就是双证在职研究生中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简称MPA。
那MPA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MPA属于管理类联考,报考条件跟MBA相同,本科毕业3年,专业毕业5年,已获硕士、博士学位2年。
MPA公共管理硕士复试常见问题
问:你是新上任的副镇长,根据镇政府的决议给下属安排工作,在会上同时有几个下属提出理由不能执行,使你很难堪你该怎么办?
【回答要点】:正确的做法是虚心听取群众的不同意见,认真调查和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如所提问题确实有道理,可暂不实行,切忌强调面子,一时冲动,一棍子打死,这是正确对待群众意见的大问题。
2.作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你碰到上级的某一批示精神与本地实际情况不一致、发生矛盾时,你将如何处理?
【回答要点】:考生思考准备时可明确三点:一是对上级批示精神要认真学习研究,领会实质,把好政策关;二是树立全局观念,部署工作,服从大局,立足于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如发现上级批示中确有不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问题,可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改进建议和实施意见。
3.作为副职,在和主要领导研究问题时,你认为自己的意见正确,提出后却不被采纳,面对这种情况,你如何处理?
【回答要点】:考生在思考时,应明确以下思路:一要处以公心,冷静对待;二要再全面分析自己意见的正确性和可行性;三是如确认自己的意见切实可行,则可以向主要领导进一步反映陈述;四是经过反映陈述,仍得不到赞同和支持,可保留意见,若属重大问题可向上级反映。回答时,一步一步,将自己的观点逐层展开,使之环环相扣,从而增加答问陈述的逻辑性。
4.当前对有些单位实施的“末位淘汰制”,有不同争议,你怎么看待这种用人措施?
【回答要点】:客观的答案应该是:“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向竞争机制发展的过渡性措施,可以试行;但要因情况而异,不能一刀切。再说“末位淘汰制”也不完全等同于竞争机制。对于规模大、人数较多的单位最初实行,然后实施竞争机制,未尝不可。如果规模小、人数少的单位,效果就不一定好,因为也确有些单位人数不多,几乎所有人员都很努力,成绩都不错,甚至难分上下,如果实行就会造成人心惶惶、人际关系紧张的不利局面。
5.你认为怎样的环境适合你?怎样的工作适合你?(你为何要报考这个职位?你的择业观?)
【回答要点】:
(1)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期望,这个期望值:首先是和自身的爱好和兴趣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名公务员是我从小的梦想。其次要看这个职位能不能发挥自家的优势和专业知识,我觉得在这个专业对口职位上能充分发挥我在管理上的长处。
(2)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往往进步意味着向上发展,取得一个更重要的角色。
(3)希望工作能与自己期望的生活方式相适应。
6.如果在行政执法时有亲戚朋友向你求情怎么办?
【回答要点】:对待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从处理前和处理后两个方面来看问题。第一、处理这种情况的时候,要看这位亲戚做的事情错误严不严重,如果非常严重那么只有大义灭亲,依法处理。如果错误的性质不是很严重就可以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因为很多时候对方也是无心之失,他的心里也很惭愧,如果从严处理的话倒可能产生逆反心理。这时可以接受他的请求从轻处罚,但是罚款是必须上交的,只不过是我掏钱包罢了。第二是针对这件事情的反思,如何让这种情况在以后的执法活动中不再发生?我觉得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在亲戚朋友中建立一个公正严明的形象,让他们觉得你是一座推不倒的长城,遇到这种事情就不会来找你;二是在平时与亲戚朋友的交往中刻意向他们灌输知法守法的思想,不去犯法。
7.你有一个很好的工作设想,你经过实际调查认为这个设想既科学又可行,但你的领导和同事们很固执,你采取什么办法说服他们与你合作?
【回答要点】:第一、如果产生这种情况我会感到很遗憾,但要一片公心,不能心存怨恨觉得领导和同事不同意你的方案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第二、认真查找自己方案的可行性,保证在实施过程中不但会出现自己意料中的效果而且不会出现不良的后果。第三、和领导和同事们进行沟通,问清楚是什么原因不同意你的方案,并虚心听取他们对你方案的意见,很多时候由于阅历不足等原因,方案并没有可行性。第四、如果方案没有问题,那么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说服工作,统一思想。如果是涉及到荣誉的问题,可以将你的想法公开当做大家集体讨论的结晶。
8.有人拿着上级领导签名的条子来推销《领导艺术全书》,你怎么办?
【回答要点】:首先要承认这种情况是有的,当前正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这是一种不正之风,我相信我们的`领导是不会这样做的。其次往往签名的这位领导和本部门之间是有比较广泛的业务联系的,如果直接拒绝他往往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买的话又不符合政策,应请示科室负责人如何处理。我觉得可以介绍他去办公室,有办公室全权代理。最后如果实在赶不走他的话,那就自己掏钱买一本,往往他会不好意思不走的。
9.你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什么看法?
【回答要点】:首先我觉得有必要解释一下这个成语的本意。他的本意好像是讲佛家对修行者的告诫,致修行到一定的境界后就会有魔障出来干扰修行者的修行。比喻虽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仍然可能前功尽弃,在现实中主要是要正确看待成功,做到不骄不躁,喜中思忧,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其次这个成语也比喻正义和邪恶的力量对比。这里可以新词新解,道可以说成是自己要学习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魔就指来自社会上的各种不良的诱惑。作为公务员,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人员,要自觉的学习道,抵制各种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再者它也说明法律总是晚于应用的,尤其是入世后,国家法制化建设要加快速度。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10.如果你在这次考试中没有被录用,你怎么打算?
【回答要点】: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从这次面试中也可看出这一点,有竞争就必然有优劣,有成功必定就会有失败。往往成功的背后有许多的困难和挫折,如果这次失败了也仅仅是一次而已,只有经过经验经历的积累才能塑造出一个完全的成功者。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正确看待这次失败。第一要敢于面对,面对这次失败不气馁,接受已经失去了这次机会就不会回避这个现实,从心理意志和精神上体现出对这次失败的抵抗力。要有自信,相信自己经历了这次之后经过努力一定能行。能够超越自我。第二善于反思,对于这次面试要认真总结,思考剖析,能够从自身的角度找差距。正确对待自己,实事求是的评价自己,辩证的看待自己的长短得失,做一个明白人。第三走出阴影,要克服这一次失败带给自己的心理压力,时刻牢记自己弱点,防患于未然,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第四认真工作,回到原单位岗位上后,要实实在在踏踏实实的工作,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争取在本岗位上做出一定的成绩,第五再接再厉,成为国家公务员一直是我的梦想,以后如果有机会我仍然会再次参加竞争。
管理通知 篇11
2017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容管理局招考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市容管理水平,充实一线执法力量,现经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面向全市公开招聘城市管理协管员50名,分别派至临河、东方、会展、世纪街道和兴隆山镇工作,招聘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公开招聘50名城市管理协管员。
二、招聘条件
三、报名须知
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3个月内小2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2张,复退军人需携带退伍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报名时间:2017年7月4日-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二)报名地点:经开人才市场一楼
(三)咨询电话:84644178、84612952、84607835
根据岗位资格及条件要求,在经开人才市场设招聘现场,设专人进行审核。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自愿报名,并填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协管员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四、报名程序
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根据各用人单位要求确定)→体检→考核→公示→签订劳动合同
五、管理方式及工资
与经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派至四街一镇工作。工资2000元(未扣保险),缴纳五险一金。
点击下载>>>报名表.doc
管理通知 篇12
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出入门,出入门必须设置门禁设施。
2.围挡
建筑工地原则上要求设置全封闭围挡,市政、桥梁、环境整治等工程采取应围尽围的原则,不能设置围挡的局部区域也应设置有效隔离。
建筑工地要按照规定,临近城市主干道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米;临近城市次干道及其他区域的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米。
围挡材质原则上为仿真草皮或绿色夹芯板等能,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
(1)用板材作围挡时,应使用双层夹心彩钢板或具有相应硬度的板材, 围挡基脚宜采用预制砌块或混凝土基础,严防施工泥浆外流。
(2)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陈旧粘土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砖砌墙体或裙基所用砌筑和表面抹平砂浆,应当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围挡上安装朝向场内的固定喷雾装置,每组间隔不超过4米,施工作业时全覆盖喷雾压尘。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一定的抗风要求。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维护围挡,及时清理围挡上张贴、涂写等各类小广告,确保围挡清洁、完好。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m 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确保路口围挡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以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m 视距的围挡范围内严禁堆放各类物品。围挡前应设置交通导向标志,路口施工时应指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围挡外侧5m 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m 范围内严禁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严禁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将各类设施设备作围挡支撑。
围挡外立面必须符合设置公益广告要求, 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30%,或3个广告中至少有一幅公益广告;图片类公益广告要求张贴“黑胶车贴覆哑光膜”材质,文字类公益广告要求设置白色亚克力/PVC材质,字体统一为微软雅黑(粗体);广告内容要规范、无误,张贴宜整洁美观,要经常性的维护,确保无破烂污损等有碍观瞻现象。严禁使用围挡外立面设置商业性广告。
管理通知 篇13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化的证券监管工作制度,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所有工作人员。
前款所指的证监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证监会本部和其派出机构中工作的所有正式、非正式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除应当遵循本守则外,还应当遵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一般行为规范。
第四条 证监会工作坚持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证监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坚决反对和依法制止证券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一切证券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
对于与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证券业、证券市场的事宜,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之便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亦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别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下述人员、机构索取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或者接受这些人员、机构的礼品、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贿赂:
(一)受证监会监管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二)证监会决定对其经济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机构或者个人。
前述机构或者个人向工作人员和会外人员同时赠送礼品时,如果不便当场拒绝,可以先行接受,然后上缴证监会办公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礼品,应当原封退回。对确实无法退回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拒绝的礼品,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上缴证监会办公室。
第八条 工作人员如有受贿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由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凡向工作人员行贿的机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发行证券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对向工作人员行贿的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向工作人员行贿的任何个人,由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未经授权,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在证监会备案或申报的任何非公开文件或者机密信息。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由
管理通知 篇14
尊敬的市民朋友:
大清河生态改造工程是我县一项民生工程,目前正在建设施工,尚未正式开放使用。个别市民群众前往游玩之余,出现了乱丢垃圾、乱摆摊点、毁坏绿地、破坏河面浮岛、开车进入景区压坏设施等不文明行为。为维护景区设施,给市民群众一个整洁优美的休闲环境,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城管执法局对大清河景区的卫生秩序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不要乱丢垃圾,市民游玩产生的垃圾请自行收集带离景区;
二、除景区作业车辆外,禁止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等车辆进入景区;
三、禁止在景区内摆摊设点。从事冷饮经营摊点可先到城管局备案登记,今后若安置便民冷饮摊一并考虑,烧烤、煎炸摊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景区管理规定坚决取缔;
四、禁止在景区内擅自经营、玩耍沙滩摩托、划艇、水上娱乐、儿童娱乐项目等;
五、严禁踩踏绿地、折枝摘花、刻字毁绿等行为;
六、请在指定区域内安全戏水、游泳,禁止破坏水生植物、浮岛等设施;
七、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尚未完善,请车主们道路两侧规范停放车辆。
监督投诉电话:
齐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月三十日
安全管理通知(汇编12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用到通知的地方越来越多,通知根据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种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通知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安全生产通知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管理通知 篇1
各部门: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根据目前车间安全生产状况,一些安全措施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薄弱、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在生产中的“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将生产特别需要注意的主要安全问题明细如下:
一、砂轮机
1、砂轮机的砂轮应由专人更换,必须切断电源。更换新砂轮后应进行1分钟空运行,确认无异常声音和跳动后方可交付使用。
2、砂轮机的防护罩必须完好无损且安装牢固。
3、大工件严禁上砂轮机磨削。
4、操作砂轮机时,必须按要求戴手套、戴防护眼镜等;开机前检查砂轮片是否完好、无损;磨削时拿紧工件,用力均匀,不准使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一片砂轮只准一人使用,严禁两人或多人同时使用一片砂轮。
二、砂轮切割机
1、砂轮切割机更换切割片时必须切断电源。更换新切割片后应进行1分钟空运行,确认无异常声音和跳动后方可使用。
2、砂轮切割机的皮带轮和切割片的'防护罩必须完好无损且安装牢固。
3、操作砂轮切割机时,必须按要求戴手套、戴防护眼镜等;开机前检查切割片是否完好、无损;工件必须可靠夹紧;不准使用切割片的侧面磨削;不准将磨粒飞出方向对准其他操作人员和设备,否则必须做可靠的遮挡。
xxx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管理通知 篇2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是我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全镇安全生产大局。各村(社区)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坚持打防并举,疏堵结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为切入点,以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为主线,以解决群众出行难为重点,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源头管理,形成严密的防控网络,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谐、有序、协调发展。
二、加强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发挥镇乡派出所作用。各镇乡派出所要加强治安巡逻,掌握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情况,认真排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处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同时,通过组织民警进村入户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三、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
(一)摸清家底,建立档案。以村(社区)为单位,每年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包括大、中小型客货车、摩托车、轮式拖拉机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详细掌握每辆车的车况和运行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坚持政府牵头、公安主抓、部门联动的村(社区)辅助工作机制,公安、交通部门和各镇乡、村(社区)将制定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违规查处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对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员、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货运车辆载客、酒后驾车、摩托车超员和载客、货运及低速载货汽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分阶段、有重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源头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源头管理,防止无牌、无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业主和驾驶人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车辆检验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严禁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进一步理顺农业部门对农用运输机械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管理范围和权限。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积极开展农村道路安全公益宣传工作和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新闻部门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各村(社区)要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要结合普法教育,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全面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通知 篇3
各学校、各校施工单位:
目前我县各校工程已进入施工时期,为了加强施工工作安全,保障学生安全学习。现就学校施工期间的.安全事项做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学校的施工安全。目前,我县部分学校正在实施一些建筑工程和维修工程,尤其是县中学二期工程,工程量较大,项目较多,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相关学校要签订包括生产安全等合法协议和合同外,还必须经常提醒承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协助检查各种设施的安全状况。学校的建筑工地必须与校区完全隔离,实行全封闭管理;学校的维修场所,必须有警示标志,做到相对隔离。门卫对进入校区的施工车辆驾驶员要加强安全管理,消除施工车辆进出校门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各学校要加强和完善安全责任制。施工单位领导与学校领导要带头检查巡视学校安全工作,要加强值班力量。及时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防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启动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三、各学校在工程完工前,要规定出学生在校所行走的相关路线,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四、做好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要保证整个施工期间学校和领导及有关人员通讯设施的完好和信息渠道的畅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县教体局。(电话:XXXX)。杜绝出现信息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的情况。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力量。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无小事。各施工单位、各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保卫力量,保证学校各项安全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xxx
日期:
安全管理通知 篇4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抓好当前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元旦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建筑工程、加油站以及其他事故易发的行业和单位为重点,全面检查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冬季防火等情况。
1、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对量贩、学校、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2、道路交通要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带“病”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主要检查从业单位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情况,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单位的安全监管。其他工业企业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督促各企业认真制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4、烟花爆竹主要检查储存、销售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管理是否到位,各项措施是否落实,严厉打击私产、偷产烟花爆竹行为。
5、水上交通安全主要检查渡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船舶的技术指标和相关安全设施状况,严禁各类船只带“病”运营。
6、建筑施工单位主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及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重点整治和查处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的违章违规现象。
7、加强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的安全管理,抓好设备设施的检测检修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12月27日至28日,各单位自查
第二阶段:12月29日至30日,乡分组集中检查阶段,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第三阶段:12月31日,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和总结。
三、组织分工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在乡安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整个大检查活动的协调、督查。此次安全生产检查共分三个组,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组长:小显,成员有乡安监办、村镇建设中心,主要负责建筑施工、农村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检查。
各村负责村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负责人。
第二组:组长:小文,成员有农技、水务、农机等单位。主要负责农业、水利、农机、农药、农业项目中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组:组长:小武,成员有工办、派出所、教办室、交管所、工商所、司法所、办公室等单位,负责工业企业、学校、幼儿园、道路渡口及食品安全、三产服务业及机关安全生产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针对节日期间放假时间长,人流、物流、资金流量大的状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工作。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认真研究,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2、明确检查责任,突出抓好隐患的整改落实。各检查组必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隐患整改督查”三个责任制,要改进检查方法,坚持单位自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相结合,认真整治各类隐患,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突出抓好隐患的整改落实,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3、各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安全检查活动中如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紧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督促和落实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乡安监办(联系电话:XX)。
4、各村、各部门将此次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乡安监办办公室。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通知人:
日期:
安全管理通知 篇5
公司各运输车队、科室
为抓好当前高温天气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预防可能发生的一切交通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绝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车队要认真督促驾驶员做好安全工作,以近期典型的事故案例为教训,狠抓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保证驾驶员受到经常性的教育和警示,确保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二、 公司驻车站安检办要确实履行职责,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三、 高温天气极易使人产生疲劳、心烦等现象,又是事故多发季节,各车队要高度重视,随时提醒各驾驶员晚上要休息好,白天才有精力投入到营运中,才能确保行车安全。
四、 增强风险意识,严禁有脱保现象的.发生。
五、 加强对车辆安全检查,对有问题的车辆要及时进行维修,特别是发动机、轮胎、方向机、刹车等极易发生故障的零件部位要勤检查,防止人为以外的交通事故发生。
六、 严禁低证高驾,对低证高驾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清退。
特此通知
xxx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7月24日
安全管理通知 篇6
根据《转发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20xx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色控股安环[20xx]62号)文件要求,结合目前厂实际情况,现将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因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细致的部署防暑降温工作。
二、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班组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中暑事件。要结合目前清理作业特点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有关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个体防护用品、清凉饮料等常用物品,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三、加强防暑降温工作检查
在组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检查中,要将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突出对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易发生高温中暑事件的场所和户外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和整改。
四、集中宣传防暑降温知识
利用安全学习、派班会以及网络、微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防暑降温基本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让广大劳动者了解高温的危害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营造全面关心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劳动者高温作业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控制高温中暑事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xxx办公室
20xx年2月4日
安全管理通知 篇7
各单位:
按照委办文件要求,现就民政系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安全意识
我局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了通知精神,要求全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重点对光荣院、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婚服中心、福利企业等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健全各项制度,按照“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迅速行动,彻底排查安全隐患
按照局领导的安排部署,11月27日——28日,我局开展为期2天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针对系统实际情况,重点防火、防电、防盗、防爆以及食品卫生等方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一)防火方面
光荣院、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三家单位老年人多,行动不方便,安全防范意识差。针对这些特点,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老人房间进行检查,严禁老年人在床头吸烟,在屋内生火,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取暖设备。婚服中心人员比较集中,对安全通道进行梳理,严禁通道内存放任何杂物,要求各家单位配备齐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并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增强安全意识。
(二)防电方面
对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线路老化和破损插座进行及时的维修和更换,严禁私拉乱扯,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立即整改。
(三)防盗方面
各单位都要安装监控设备,光荣院、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要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对出入院人员进行登记,确保安全。
(四)食品方面
光荣院、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要加强对食堂菜、油等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腐烂、变质的食品不进入食堂。各食堂操作间、餐厅要时刻保持清洁,确保食品安全。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报送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通知人:
日期:
安全管理通知 篇8
各县(市)局、各直属所、州局机关各科室:
为确保车辆的安全,预防车辆事故发生,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确保全州质监系统车辆安全行驶,现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检查及维护,消除事故隐患。各单位要迅即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所有驾驶员要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专任司机应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二、严格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各县(市)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严防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行车安全事故。
三、加强学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各单位应加强驾驶员的.交通法规学习,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安全常识。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养成驾驶员服从公安交警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挥的良好习惯养成驾,努力努力避免各类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已经发生的各类车辆安全事故,在全体驾驶人员中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精心爱护车辆,礼貌行车,不开“霸王车”、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
四、严格控制长途用,进一步规范长途用车。有公交能到达地方一般不要派车,凡需要用长途车的,事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并对车辆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和轮胎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凡长途用车,必须使用安全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的,乘坐人员有权拒乘;前排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的,驾驶员有权拒载。凡长途用车两百公里以上的,必须请示州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出车。
五、严禁非驾驶员驾驶公车执行公务,严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任何借口独自驾驶公车外出,严禁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凡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责任。
安全管理通知 篇9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您好!
在此春节即将来临之际,管理处全体员工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节日的问候!并对一年来您对物业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节日来临,部分业主会选择出外旅行来欢庆节假日。但是随着季节变换,气候的干燥和寒冷,防火防盗工作迫在眉睫,为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防患于未然,我们向您提出如下温馨提示: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要远离有禁放标志的'地区,小区内不可燃放,以防发生危险。入冬后万物干燥,切勿在窗台及高处摆放花盆及阳台上堆置大量易燃物品,如包装纸箱、废旧报纸等,晾晒衣服需时常检视,避免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等事情发生。
二、外出旅游时,请切断室内电源,关闭水阀、气阀,同时尽量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的现金及贵重的首饰和物品,私人物品请放置入户,切勿放置在公用楼道内,人员外出时,注意关好门窗,收取露台上的易燃物品。
三、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及时带走车上的贵重物品,并检查确认车门是否完全锁住,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四、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关照。不要高空抛物,以免伤害他人。
五、对外来上门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如发现有陌生人员按门铃或小区内有可疑人员,敬请及时告知管理处或与值班的保安联系。
六、节日期间,道路车多人多,出行时请注意安全,请勿酒后或疲劳驾车。
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是您与我们的共同目的,让我们共同营造祥和气氛,迎接新年的到来,也愿您在这里的每一天更安全、舒适!
最后再次敬祝全体业主(住户)朋友们,新年快乐!阖家幸福!
物业管理处
二○一X年XX月XX日
安全管理通知 篇10
各部门:
为及时、顺利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根据辽宁省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xx市交通局、xx市运输管理处对于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考评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即日起在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各项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和检查。各部门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全力配合,按照要求认真推进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梳理检查,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程、资料、图表、文件和工作措施等。
二、由考评小组对各部门的考核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考核不合格部门要按照安委会和自评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接受自检小组的复查直至合格。
四、不得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过程中制造障碍,妨碍工作推进,不得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计入年终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安全管理通知 篇11
公司各部门:
为不断提高各项目安全防范能力,优化各项目安全布防,为业主提供更优质、全面、专业的物业管理安全服务,决定对x城、x园及x园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项目评估时间及地点:
4月11日下午14:00—18:00 x花园
4月12日下午14:00—18:00 x城
4月13日下午14:00—18:00 x园
二、参加评估人员:
XXXXXX、被评估项目经理/经理助理。
三、评估依据:
公司安全评估指引
四、评估方式:
现场评估+会议评估
五、其他事项:
1、请各物业服务中心提前做好即将接管区域的'安全布防,并纳入项目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中,以便评估。
2、请各物业服务中心提前安排好评估场地。
3、各物业服务中心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本项目安全管理方案进行优化。评估结束后,由安委会汇总各项目评估意见,并跟踪、验证落实情况。
请与会人员提前安排好手中的工作,准时参加勿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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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管理通知 篇12
XXX有限公司、XXX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春节即将来临,翻车机项目和检修楼项目已暂时停工,为保证春节停工期间工地安全,特提出以下安全保证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停工期间,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电厂的防火规定和现场的防火制度。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值班室使用取暖设施时要有专人看管,禁止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取暖,禁止在取暖设施附近堆放易燃物,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二、停工期间要确保用电安全,除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应及时关断上锁,并应定期检查配电设施是否损坏。
三、停工期间要确保重要设施安全,要加强塔吊、脚手架及基坑稳定性检查,一旦发生设施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隔离警示措施,防止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三、停工期间,各工地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地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施工现场和办公区的安全隐患,做好防盗、防火、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组织抢救和处置,并及时向侯马热电分公司值长汇报(电话XXXXXXX)。
四、春节期间,热电公司值班人员将随时对工地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无人值班的现象每次处罚500元。请各单位在2月4日前将春节值班人员名单及电话报至生技部、安环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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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