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4-26 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在幼儿园的礼仪教案 游戏在幼儿园的价值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这指明了幼儿安全问题在幼儿园工作中的地位。但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面对纷繁复杂的幼儿安全问题,本刊编发一组关于“安全”的文章,其中特委托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霞老师邀请广州市部分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幼儿家长,对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近年来,随着幼儿园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幼儿园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幼儿园的责任承担是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等等,这都是我国幼教界和法学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儿园,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
二、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我们所说的幼儿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据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此外,《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幼儿在幼儿园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可以视情况分担责任。对于无过错造成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是幼儿家长)而言,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这种责任与幼儿园对幼儿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很大不同。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基于这些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对幼儿对他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此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对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三、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基于过错原则是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以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则是:幼儿园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幼儿的人身权。但如何认定过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认定幼儿园有没有过错的依据是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如何认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我们可以参照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道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习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街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我们认为,在上述12种情况下,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应该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指出,如果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幼儿伤害的或者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而无不当和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幼儿园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幼儿园承担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形式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就其责任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就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来讲,主要是赔偿损失。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等。其中医疗费一般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为凭证,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主要指受害人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及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的费用。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其规章制度对其所属的有违法失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它共有八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有关部门或幼儿园可根据伤害事故的情况,对有过失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1998年3月6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颁发的学业证书等,撤销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据此,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教师可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地幼儿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还要进行刑事制裁。《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犯罪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时,因其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可能只承担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中的一种,也可能同时承担全部三种。
yJS21.com更多精选幼师资料阅读
幼儿园园内伤害故事案例分析
案例
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师柳陶由于感觉很疲倦。就在寝室一张空的幼儿床上睡着了。幼儿江海想起床上厕所,但看不到老师,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下来准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柳陶老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和哭声,立即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
两个月后,江海痊愈出院了,江海的家长同时将幼儿园和柳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到底谁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由于老师失职而导致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造成这起幼儿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值日教师柳陶在执行职务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规程,存在过错。不过责任应该向幼儿园追究,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是教师柳陶违反幼儿保育的工作要求,没有认真履行看管、照料幼儿睡眠的职责,直接导致江海小朋友人身受到伤害,但由于她是代表幼儿园履行照料幼儿责任,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此外,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幼儿伤害事故,可根据法律或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负责人作出行政制裁,因此可以对教师柳陶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议】
(1)幼儿园应要求教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幼儿在其视线范围和安全范围内活动,履行好保护幼儿职责。
(2)教师须明确各教育、保育工作环节的安全规程,园方要加强对教师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使安全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最低值,特制定本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
意外事故:
是指出于人的主观意料之外的幼儿伤害事故。它包括缝针、肢体骨折、骨裂、跌伤、脱臼、吞入异物、烫伤等。
在成人看护的情况下,因事发突然无法施援而造成的,虽未构成伤害事故性状的,但有明显外观损伤的情况。
当时虽未发生明显的外观损伤,但有可能或疑似造成危害的情况
三、处理程序
(一)事发阶段的处理
1、幼儿发生伤害事故时,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保健老师或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分管保健老师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同时根据幼儿入园报名表上提供的紧急联络人信息与之联络,在取得联络人同意后与配班老师一起陪同幼儿前往联络人首肯的医院诊治。
2、在确定幼儿伤害程度及诊治方案时,必须听从专业医护人员和家长的意见,把对幼儿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不得擅自干扰或自作主张,凡因擅自干扰或自作主张造成事故处理复杂化的,其处理办法见“细则”。
3、在初次诊疗阶段,分管的卫生保健教师必须详细记录医院的诊疗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并把经主诊大夫签名的幼儿病历卡进行复印,在园内备案。
4、当班老师必须书面报告幼儿发生意外的经过和第一时间诊疗的详细情况,由1位目击者签名作证,在24小时内上报园应急小组。
5、园应急小组根据教育和儿保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办法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6、在做好抢救、救援工作的同时,保证园内治安秩序的稳定。
(二)事中阶段的处理
1、依法调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园应急小组成员、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面进行调解,不得个人出面调解。
2、班级教师在幼儿发生意外的当天必须登门向家长说明事情的过程(包括起因、发生意外时园方采取的措施、基于目前状态是否适合来园和如来园我们采取的个别照料措施)。可以购买金额不超过100元的慰问品前去探望。园应急小组派出人员随同家访,代表幼儿园向孩子和家长表示慰问。注意态度诚恳,不推卸责任,也不要信口开河、随意答应家长的要求。做到不卑不亢、以礼相待。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的分寸。
3、班级教师和分管卫生老师要认真观察孩子在意外发生以后的生活和家长情绪,主动询问,加强联系,掌握情况,随时沟通。及时了解损伤的愈合情况,及时制订进一步诊疗的后续方案。
(三)善后阶段的处理
1、由园应急小组及相关人员集体出面(3人以上)与家长商量善后事宜。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集体审议家长的诉求。形成善后处理意见。
2、由应急小组成员起草《协议书》。内容包括:协议双方的身份;幼儿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诊疗情况和结果);双方达成一致的善后意见等,经集体审议并交幼儿的监护人(或代理人)阅读。
3、在确认双方对《协议书》所列内容无异议后,约定双方进行签字,并一次性结算相关费用。
4、给付费用。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数额多少,均要由对方(或对方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亲自在收据上签字。
5、若园内调解不成,双方均有权启动法律形式予以解决。其间的一切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不再由园应急小组出面解决。
6、关于理赔的问题。
不论是“平保”还是“人保”,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
(2)病历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凭上述材料到区青保办填写《校方责任险陪付意向书》,并由青保办盖章;
(5)学校帐号
(6)“平保”理赔地址:
7、工作程序表
发生事故
报告应急小组领导 报告保健老师
上报普陀区教育局 家长安抚工作 救护 上报儿保所
调查取证
协商
起草《协议书》
支付补偿金
填写校方责任险赔付意向书
保险公司理赔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幼儿园应急小组。
杏山园组长:邵乃济;副组长:张莉丽、王雅萍;组员:陈煜泓、吴淑枫、沈熊慧、田月、祝敬真
阳光园组长:高静;组员:董君
2、加强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每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园长汇报,并挂上禁用牌。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制订相关奖惩制度,规范各类人员的职责和行为。
4、开展多种形式的幼儿安全教育,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
五、相关原则
1、事实性原则
依据事实的真相和事故的损害程度进行处理。
当事人必须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包括细节),并由目击者签名作证。不得违背事实或避重就轻,推诿责任,更不能伪造事实并作伪证。
带领幼儿就医时卫生保健老师需保留就诊记录和诊断意见,在园内进行备案。
对于伤害情况的诊断和处理有异议的,在进行急救处置后,可由家长方面指定相对专业的医院,由家长和学校指定的人员(一般为应急小组成员)陪同幼儿前往该医院,双方协商随机选定专家医生进行再次诊断,关于专家诊断的意见同时需要保留文本材料备案,专家的诊断意见将作为处理的依据之一。
如一方对于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启动法律程序解决,本着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由相关司法机构按照法律的流程处理。双方不再展开其他与法律程序相违的接触和协商。
2、一次性解决原则:
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住房、升学和工作等问题。
遵循一个事故一次解决的原则,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有异议的,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学校内部的处理细则
1、发生事故后,由应急小组根据事故的范围、程度等进行商议后,按报送要求及时上报普陀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幼教科52564588-7664、7663、办公室52564588-7654、7653);区儿保所(电话:62992337)。
2、无论事故的外观性状如何,当事人和卫生保健人员均应及时启动上报程序,不得私自不报或简单处置。如发现擅自主张者,由主张者承担该幼儿的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并按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擅自主张的表现:
应予以缝合伤口的采用粘合方法处理的;
自行带孩子去熟人的医院就诊或与该伤害无关的医疗科室诊治的;
未经家长同意擅自进行处理和诊治的(有威协生命的情况除外);
未经医疗机构最后确诊擅自应允家长所提要求的;
未及时上报的;
未及时留存就诊情况及备案的;
等等有悖以上条款原则的情况,不一一列示。
七、制订该预案的思考
1、 所谓预案,是指在事发之前所思考的关于此类事件一旦发生以后所要做的工作。制订预案,对于有准备、有目的、有方法地处理事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处理事故也有益处。
2、 应急预案的制订,是幼儿园依法办园,自觉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案的制订一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幼儿园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行事规则。
3、 有了应急预案,可以使我们在处理事故的时候有章可循,不茫然、不慌张、处理事故沉着冷静,快速有效。
4、 在预案中涵盖了事故发生各个阶段的处理内容和程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对双方负责的思想。
5、 预案强调了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于幼儿园园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一个促进。
八、实施预案的具体措施
1、 传达到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做到人人知晓,个个明白。
2、 成立幼儿园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园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任组员,上下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意外事故的防范和处理事宜。
3、 通过预案的制订,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幼儿园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职责履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对事故多发时间和地点进行严格监控,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4、 加强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人,由卫生保健做好每周的安全检查工作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挂上禁用牌。做到防患于未然。
5、加强对教工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严禁各类人员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并采用不当方法对幼儿造成生理和心理的伤害。
6、开展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
7、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奖惩力度,在评优推先、职称晋升和奖金分配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8、每学期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发扬优点,改进不足,做到安全工作年年讲,年年有新的内涵和发展,保护幼儿健康成长。
承担责任的哲言29句
正直就像沙漏里的沙子。当沙子慢慢流下来的时候,人的价值也就消失了。爸爸昨天买了一辆新车它颜色很漂亮非常好开?句子是语言的核心也是文学艺术创作的重要工具,在搜索信息的过程中编辑发现了一些与承担责任的哲言相关的素材,期待本页上的句子内容能为您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
1、做生意的最高准则是利润,但是有良知的企业家应该明白,责任比利润更重要!
2、责任是对你要求做的事情有一种爱。我非常喜欢歌德,但是下面这句话蒙蔽了我:我们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应该处处为国家着想。
3、责任感是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一种平凡和精益求精的心态。
4、“进步”为己足,必须负起责任,使大家都进步,至少使周围的人都进步。——邹韬奋
5、我可以承担一个男人的所有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责任,我也能承担,所以,为了磨练自己。
6、每个人都受到生活的考验,只有用自己的生活才能回答这个问题;只有责任才能回答生活。因此,能够承担责任是人类生存最重要的本质。维克多弗兰克(eng)
7、如果诚信是一朵花,她一定是一朵梅花,在生命的灵寒里独自飘香。
8、责任感就像大海里的一根针,一旦人类失去了责任感,这个世界就会像大海一样汹涌,失去控制。
9、每个人都受到生活的考验,只有用自己的生活才能回答这个问题;只有责任才能回答生活。因此,能够承担责任是人类生存最重要的本质。维克多对他所做的一切负责。
10、去理解别人,也要去爱别人。
11、商业市场,公平竞争;普普通通的价格,土匪苏;货真价实,诚信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遵纪守法,规范发展;恪守诚信,和谐共赢。
12、当逆境和挫折来临时,你会得到丰富的能力。
13、每件事都有责任感,每个人都有责任感,世界也会有丑闻,世界会更完美。
14、责任心就是别人,关心整个社会。有了责任心,就有了真正的含义和。这就是考验,是对文明的至诚。它表现在对整体,对个人的关怀。这就是爱,就是主动。——穆尼尔。纳素
15、负责任的自律表现;自律的前提的责任。
16、主义、某人或某物极其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或榜样。不过,信仰很少是对人身上的,宗教并非信仰物件,而是信仰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不可作为信仰物件。
17、诚信是金,诚信是银,诚信是每个人心中的金和银。完整的我。
18、有人说,目标是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他的主要责任。
19、责任是你被要求去做的事情。
20、有才能的人开导人,却一辈子贫穷;有道德的人为了大家的利益做出牺牲,却保持沉默。
21、正直就像沙漏里的沙子。当沙子慢慢流下来的时候,人的价值也就消失了。
22、你的理想是什么?你想赚更多的钱,成为一个社会的负责任的一员,还是想成为一个懒惰的人,没有野心和驱动器。
23、人类总是只提出他们能解决的任务,因为经过仔细观察,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正在形成的过程中才会出现。
24、工作职责是什么?责任就像你身体的质量。没有它,你将漂浮在空中,感觉自由,没有目标。
25、每个人都想要一瓶优雅的法国香水,让你闻起来很香。每个人都应该有责任感,它能铸就你刚毅的灵魂。
26、艺术不是手艺,它是真情实感的表达。
27、生命因时代的崇高责任而不朽。车尔尼雪夫斯基。
28、尽管责任有时令人厌烦,但不履行它只是懦夫和纯粹的浪费。刘易斯的责任是什么?责任就像你身体的质量。没有它,你一定会漂浮在空中,自由自在地漫步。
29、君子爱财,拿有道;遵守法律,尊重道德;诚信,合法经营;真诚地立足于信,立足于立;促进流通,繁荣经济。
幼儿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由于学前教育研究理论上的滞后,特别是专门针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研究又少之又少,而绝大多数的研究却又都散见于其他教育阶段的研究中,“参照执行”的是其他教育阶段的法律规范,因而使得幼儿园和教师在发生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显得措手不及,极大地损伤了各方的利益。因而,本文从事故预防与对策的角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讨论。
2004年8月4日上午9点35分,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幼儿被砍伤;2004年9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苏州小剑桥幼儿园28名幼儿被持刀暴徒砍伤;2004年10月20日晚上11点30分,北京东城区北新幼儿园一名5岁半男童被歹徒用绷带盘住身体,放进了洗衣机的水桶里……[1]教育部部长周济随后在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讲话;教育部也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这一幕幕惨剧的发生,不禁使人毛骨悚然,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呵护这些花朵般的生命呢?基于此,笔者从预防和处理对策这两个角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讨论。
一、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加强幼儿园自身内部建设
幼儿良好的生存与教育环境的提供,对于每个幼儿园来讲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却是幼儿园顺利运作的根本保障。而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幼儿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幼儿园还应注意制定幼儿安全工作制度,如幼儿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教室中安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幼儿园活动场地和器材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要求,不留事故隐患。[2]现在我们国家有些条件允许的个别幼儿园实行的“学籍卡制度”以保证幼儿园与家长的顺利“安全交接”就是很好的办法,可以作为借鉴,逐步推广。
此外,还应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他们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育员、炊事员、保健医生应规范操作;定期检查、维修活动器械;把安全工作细化到每位教职工的工作职责中,视安全工作为常规性工作。使每个教职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懂得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尽责的道理。从而形成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实现了江泽民总书记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幼儿园园长要克服重效益、重教学,轻安全的短视行为,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教学的关系。另外还要注重对现有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及运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一些园长在处理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往往是损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园长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有关纠纷。[3]
(二)加强家─园─社区的合作
幼儿安全知识的习得,安全意识的增强,除了幼儿园的教育以外,还取决于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致性。因此,我们还要充分发掘、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与交警、消防、街道等单位共同建立幼儿安全启蒙教育基地,增加合效应,以有效地提升幼儿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全社会都应重视幼儿的安全问题,不断建立健全法制,提高全民安全法律素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重视幼儿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长的育儿观念问题。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重视孩子的程度大概是世界上罕见的。近年来的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普遍抱有过高的期望。许多人把孩子看成大人的附庸,看成父辈理想和意志的一部分,因而怀有强烈的望子成龙心态。同时,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又使成年人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一个孩子身上,这样一种复杂的心态导致许多家长对学校和幼儿园的功能普遍抱有一种近乎苛刻的态度,惟恐出现任何意外,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磕磕碰碰,而一旦孩子在学校或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这些家长极易采取不理智的态度,从而造成纷繁的法律纠纷。到头来牺牲的还是自己孩子的利益。英国的判例法中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著名的话:“一个孩子扭曲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伤了他的精神要更好一些。”[4]这样一种心态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育儿文化并影响着当前这代家长。因此,解决当前教育纠纷的问题,还要从对传统文化的反省、批判做起。应当让家长懂得,培养孩子的最初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应是让他们从家庭走向社会,在未来的社会中大显身手,实现自我价值。[5]作为家长,为了孩子美好的明天,对幼儿园工作的理解和宽容,是很有必要的。
二、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对策
(一)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建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学前教育的奠基性,它对国家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要在相对较长时间后才明显可见,同时又由于缺乏有力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形势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严重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而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又表现出零散、不系统的特点,除《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外,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量地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十分不利于有效地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
并且,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立法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个层次,和《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均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样的学前教育立法格局对提高学前教育事业的受重视程度,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主体的行为都是十分不利的。[6]比较来说,美国联邦政府早在1979年就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Act);英国于1989年颁布了《儿童法案》(ChildAct);澳大利亚在1972年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Act);葡萄牙1997年制定了《学前教育法》(Pre-schoolEducationLaw),等等。可以说,政府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性的趋势。
而单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方面来讲,同样也需要在立法上予以保障。因为缺少专门处理在园幼儿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某些纠纷无法可依,从而一拖再拖,给幼儿身心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都带来不良的影响;我国处理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除了《民法通则》等法律的一般规定外,还要参照《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而这些法规、条例有的并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并且又不是专门针对学前教育领域出现的问题的,这就使得与之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其工作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各种责任事故频繁发生,引发诸多纠纷和诉讼,处理这类责任事故的终结点在于落实损害赔偿金,而困扰我国中小学解决这类事故的正是学校无法承担这笔赔偿金。对于学前教育阶段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我们同样地也有必要效仿中小学阶段理论与实践中所探讨的经验,以顺利解决各利益方的困惑。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在赔偿的给付问题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都采用了保险转嫁责任的方法,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使学校不必为此类事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保证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主要内容。
保险救济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良途,这一点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认可,同时这也是国外许多国家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的最佳途径。[7]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实行风险转移,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分离,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大有作为,其独辟蹊径,避开各种矛盾,直接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焦点,成为解决问题的迅速和有效的途径。
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救济中的商业保险方式有两种:一是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二是学生自己投保意外伤害险。校方责任险是一种责任险,在保险学上责任险是一种财产险。但从责任险的性质看,责任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险,它是一种因负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也就是说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在校方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因遭受事先约定的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种保险保证受害学生即使从其他事故责任者(如学校)处获得了赔偿,仍可以从该保险项下获益。因此可以成为校方责任险的有益补充,校方责任险可以保障学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学生受到伤害后可以顺利地得到校方的赔偿,还可以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获得补偿,两者相辅相成。
在这一问题上,《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了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还在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外规定了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做法,这些经验我们都要予以充分的肯定与借鉴。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提出了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相分离的保险理赔的新思路,提出了三种解决资金来源的办法:一是设立学生伤害赔偿金;二是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三是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规定都促使了事故赔偿走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焦点和误区
1两个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我们没有过错”。
2一个误区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一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元。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一,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二,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也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第三,这种“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未威年人,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因此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部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是一种误解。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幼儿园应依法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见,基于保教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是不同的,职责范围也是不相同的。
2“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那么,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依哪种原则来归责呢?这与是否监护人有什么关系呢?
(1)“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1尔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会因为监护人尽到了责任而减轻,但决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3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依据。
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事故。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渎职造成的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事故,幼儿园发生此类事故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即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的,它具有客观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类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将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预见幼儿某些行为存在危险却没有及时纠正或引导,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将根据教师自身过错的大小由幼儿园来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及策略
事实上,当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发生时,无论幼儿园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幼儿进行及时救助、最好的医疗,同时赠送营养品促进孩子痊愈并抚慰家长。即便是在幼儿园无过错的情况下,既不向受伤幼儿家长表白自己无过错,也不追究造成伤害的幼儿监护人的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受伤害幼儿家长大多提出高额索赔,如幼儿脸部被抓伤,以医生不能断定今后是否会留下疤痕为由提出高额美容费;幼儿受伤缝针治疗,向幼儿园索赔幼儿的精神损失费、父母的精神损失费、祖父母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奖金等;甚至还会提出一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补偿性的要求。此类家长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者。幼儿园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确处理好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好家园关系。
1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如需缝针治疗,应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条件的医院,美容针将不会在愈后留下疤痕。如果伤害是另外一名幼儿造成,则应细心抚慰这名幼儿,以免其受到惊吓。
2.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故的合理途径。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1)家园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3.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有这样一个案例:幼儿园中班于上午9点进入操场,在操场边缘的绿草坪上捡拾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梧桐花。5岁幼儿李亮正在石桌上摆弄着捡来的梧桐花,一个小班也开始分两组各由一位教师带领进入操场。当3岁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组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已进人草坪时便跑了过去,途中不小心将李亮碰倒。李亮倒在石凳上,被医院诊断为唇颌面软组织撕裂伤,缝合9针,并将两颗松动的乳牙拔掉。当时操场只有这两个班幼儿活动,秩序井然,教师忠于职守,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不是由教师的疏漏引起。家长的态度是:(1)幼儿园是监护人(即便不是监护人也有临时监护责任)应负全责;(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事故;(3)缝了9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此事家园双方分歧较大,且家长索赔数额又高。为达成协议,家长提起诉讼,提出5000yi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法官向园方提问:郭涵小朋友跑,老师制止了吗?园方的态度是:(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李亮受伤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也改变不了事故的性质,因为我们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3)李亮缝9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认定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或疏漏。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4)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中必要的活动。郭涵的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儿,有的或蹲或走捡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摆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险性。老师不去制止是没有错的;郭涵在跑动过程中无意将李亮碰到,这是老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长支付770元,幼儿园支付:33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在另外一起幼儿意外伤害案中,原告起诉书指控幼儿园“断然否认幼儿园有任何责任,并不保证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被告方在庭审答辩中郑重而诚恳地说:“尊敬的原告,你是把孩子送到了列幼儿实施保育与教育的集体机构之中来的,不是雇请家庭教师一对一地施教。在集体教育机构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无论是本被告还是幼儿园的主办单位,都不能向家长承诺和保证幼儿不发生意外伤害;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个发展是过错推定即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行为人所至,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被告方的幼儿园首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详细阐述事发经过,用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料性的,同时还要阐述幼儿园工作的性质、任务以及教师的工作职责,这将有助于办案人员客观分析案情事实。其次,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幼儿园已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请原告方用事实证明幼儿园过错何在。
古罗马法典中有句名言:“善良与公正是法的艺术”。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中我们应首先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努力与幼儿的监护人达成情与法的和谐统一。自觉履行对幼儿的法律义务,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用我们强烈的爱心和高度责任感来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只有我们问心无愧,才能在解决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理智地解决家园分歧,构建和谐友好的家园关系。
[荐]幼儿园幼儿安全责任书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在学习工作中,幼儿园教师有提前准备可能会使用到资料的习惯。资料一般指生产、生活中阅读,学习,参考必需的东西。有了资料的帮助会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如鱼得水!所以,你是否知晓幼师资料到底是怎样的形式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荐]幼儿园幼儿安全责任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幼儿园幼儿安全责任书【篇一】
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健康发展、成长的基础,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您的孩子送到我们幼儿园来就读,是您对我园的信任。为确保您的孩子能在我园安全、健康、欢乐地生活、学习。杜绝幼儿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就幼儿的安全特与家长签订如下协议:
1、家长接送幼儿入园离园,请自觉遵守幼儿园的作息时间表,及时接送幼儿入园离园。如无特殊情景,不要随意接幼儿离园,如有特殊情景必须中途早接,必须与班里教师讲明情景,请家长耐心配合。
2、家长每一天早上必须亲自送幼儿到园,并将幼儿亲自送交教师。否则幼儿走失,责任自负;接送孩子如有特殊情景要别人代接的,应提前告诉幼儿所在班级教师,并必须带上幼儿“接送卡”,否则不予受理。
3、不要戴贵重饰品来幼儿园,因为饰品可能遗失、被弄坏或被其他幼儿拿走,幼儿园对带来的饰品不负管理责任。
4、如果有的孩子患有慢性病,如哮喘、心脏病、遗尿症、癫痫、药物过敏等,请及时与本班教师说明,以便进行更好的观察和适当的照顾,否则发生任何事件与幼儿园无关。
5、如需在园服药的幼儿,家长必须亲自把药教给本班教师手中,由本班教师全权管理药品和喂药。严禁将药品交给孩子,否则幼儿园不负管理责任。
6、家长应注意幼儿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幼儿不带零食入园,不吃冷饮,更不能在游动摊点给幼儿买零食吃,若幼儿在吃零食时发生安全事故,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7、幼儿之间在共同玩耍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争执矛盾,产生些小的摩擦,家长之间要相互包容。如有特殊情景要尽快找教师反映,由幼儿园进行协调处理。家长不能擅自找孩子解决问题,如所以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8、本《责任书》自幼儿家长鉴定当日起生效,直至幼儿离开幼儿园或取消学籍后。
幼儿园:(盖章)幼儿家长签名:____________班主任签名:___________
__实验幼儿园
20__年__月__日
幼儿园幼儿安全责任书【篇二】
幼儿园工作安全第一,安全工作教师先行,为了加强管理,落实职责,杜绝幼儿园事故的发生,中心幼儿园本着“安全工作,预防第一”的管理方针,特与村、校幼师签订20xx年度安全职责书。
1、教师务必按规定时间到园、离园,严格清查幼儿人数。
2、值班人员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幼儿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带领幼儿户外活动时随时清点人数,不得把幼儿单独留在室内;在室内活动时,防止幼儿单独外出,个性要防止新入园的幼儿离开班出园。
4、教育幼儿团结友爱,不打人、不推人、不抓人、不爬高、不猛跑、不攀登阳台栏杆,以免跌伤、碰伤。
5、不让幼儿单独到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去。
6、随时检查班上的玩具、用具,损坏及时修好。
7、随时检查幼儿口袋有无危险物:如小刀、钉子、小球、小瓶等,并注意不把这些东西带到床上。
8、要仔细照顾幼儿的衣食住行,注意观察幼儿的情绪,鼓励幼儿有不舒服的地方及时告诉老师,发现病情报告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9、药物、剪刀、针等放到幼儿拿不到的地方,给幼儿吃药时要仔细核对。
10、教师务必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私自外出,如果私自外出,幼儿出现安全问题,后果自负。
11、户外活动时检查幼儿鞋带是否松开,松开时及时系好。
12、接送幼儿时家长与带班老师要见面,不得丢失幼儿。
13、不得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否则后果自负。认真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能指导保育员配合保育员管理幼儿一日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使各项工作达标。
14、发生安全职责事故,取消年内评优树先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职责追究
1、违反上述规定、有失责行为,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给予适当处理。
2、如严重失职,发生相关恶性事故,经研究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本职责书一式两份,负责人和教师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教师签名
巨峰中心幼儿园(章)
20xx年3月7日
幼儿园幼儿安全责任书【篇三】
安全工作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抓好幼儿园安全工作,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及幼儿园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校、园工作的首位,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把"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安全"作为校、园发展和管理的生命线。为了进一步增强学校和幼儿园园长"一岗双责"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责任落实,特制定如下幼儿园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形成监督和防范的机制,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1、幼儿园园长要配合班主任、保育员及科任教师共同完成安全工作。
2、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管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
3、幼儿园园长要与班主任、保育员、科任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教育学生珍惜生命。
4、幼儿园园长要带领幼儿园行政、值周教师认真履行职责,负责24小时值班。勤到操场、楼道、走廊及教室巡视。早上、中午、下午上学、放学到园门口值勤,对危及和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给予及时的制止和解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学生实习结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如有其它原因不能返校的,需及时通知本人辅导员或校内毕业指导教师说明情况,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延期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如学生本人擅自延期返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日常的安全防范,要求"谁在岗,谁管理;谁出事,谁负责"。但在意外事故处理时,则必须按"谁遇上,谁处理;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进行。
6、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幼儿园园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不能随意离开岗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认真落实各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并结合自己工作的特点和实际进行安全教育,使安全第一的观念在老师们的头脑中牢固树立起来,从而形成园内讲安全、班级抓安全、人人想安全的局面。经常宣传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同时,家长们也应时时刻刻以身作则。
8、随时检查,及早发现园内的种种潜在的危险因素,建立起高度的预见性、敏感性、主动性和警惕性等综合防范意识,对安全管理不能留死角。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校长、幼儿园园长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校长(签字盖章):
幼儿园园长(签字盖章):
为了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各幼儿园必须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责任:
一、制订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幼儿园园长或主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办园的一切安全工作。幼儿园要与班级和其他参与幼儿教育和管理的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做到安全责任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
二、加强园舍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1、幼儿园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要设置围墙或栅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2、要组织人员对园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和淘汰过时和有安全隐患的玩具。
3、购置和自制玩具,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和卫生标准,要经常清洗桌面玩具。
4、加强用水用电安全,幼儿的饮用水必须清洁安全。园内电线线路要经常检查,防止电线脱皮,防止漏电、触电。
三、要加强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
1、要制订和落实食品采购制度。幼儿的食用点心、大米、蔬菜、食用油等要定点采购,要与供货商签订供销合同。严禁采购劣质和过期的食物。
2、要坚持食堂的清洁卫生,做到“三防”,即防尘、防蝇、防鼠。炊具和幼儿用的餐具要经常清洗和消毒,防止病从口入。用膳的幼儿园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3、幼儿园食品贮藏间必须安全可靠,要专人专管,做到人走上锁,严防无关人员出入,防止人为投毒。
4、要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食堂人员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身体检查,并持有健康证件。
四、要加强接送车辆的安全的管理。
1、有接送幼儿任务的幼儿园,要确保交通工具的安全,车况必须贴合客运运营标准,严禁使用报废车辆、三轮车等不贴合条件的交通工具接送幼儿。
2、接送幼儿的车辆要经过交警部门的安全检测,司机和车辆办了保险,证照齐全才能够用于接送幼儿。
3、严禁超员接送幼儿,车厢内必须有教师随车监护。
4、使用非自家车辆接送的幼儿园,要与接送车辆司机签订安全责任状。
5、严禁接送幼儿车辆进入中小学学校,在校门外清点幼儿人数后上、下车。
五、其它安全管理。
1、在没有家长来园接幼儿的情景下,要派专人看管,必要时要送幼儿回家,不得让幼儿自行独自回家。
2、组织户外游戏和外出参观、踏青或其他活动,必须要严密组织,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幼儿的安全。
3、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自我救助本事。
4、要制订并执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幼儿园发生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并向所在中心小学和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应自觉理解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幼儿园出现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办园者或园长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伤亡以及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人:
日期:
幼儿园幼儿安全责任书【篇四】
尊敬的家长:
你好!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转眼一学期又过去了。在你的密切配合下,在幼儿园老师的细心呵护下,你的孩子健康愉快地成长着。暑假马上就要开始了,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会议精神,为了维护暑假期间的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恳请家长密切合作,尽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一切从孩子的安全出发,以防为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教育幼儿不玩水、不玩电,不到危险的地方玩、不玩危险物品。(如:剪刀、小刀等尖锐的物品或电线插座、开水瓶等)。
3.教育幼儿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横道,不在路边玩耍。
4.教育幼儿不到小河或水库边嬉戏、玩耍和游泳。
5.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在无证经营的小食店或小摊小贩吃食,不吃过期变质的食物,预防食物中毒。
6.让孩子保持良好的生活作息制度,坚持早睡早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增强幼儿体质。
以上事宜,敬请配合。让我们为孩子的安全与健康成长共同努力吧!
温馨提示:本学期放假时间:6月26日,下学期开学时间:9月1日
青苗幼儿园
20xx年6月20日
青苗幼儿园20xx年暑假安全责任书回执单
班级:_________幼儿姓名:__________家长签名:____________
青苗幼儿园
20xx年6月__日